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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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滬府辦發〔2016〕4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2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種畜禽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除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以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許可證的,適用本辦法。
從事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許可證的,按照農業部發布的《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辦理。
第三條(實施主體)
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審核、審批、發放、更換、變更和管理監督。
第四條(管理制度)
許可證發放實行逐級審核、分級審批的管理制度。
(一)單位和個人申請畜禽原種場、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由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二)單位和個人申請種畜禽擴繁場、父母代種禽場、孵化場(坊)以及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由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三)不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條(申報)
申請許可證的,應當根據分級管理制度,向市或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填寫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複印件);
(二)種畜禽來源證明相關材料(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必須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受理)
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第七條(現場評審)
負責審批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成立由3名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根據現場評審標準,在聽、看、評議的基礎上,得出驗收結論。
現場評審標準由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許可證管理許可權分別制訂,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審批)
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種畜禽遺傳材料質量測定,並根據驗收報告、檢驗測定結論,做出決定。
第九條(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領新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辦理。
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條(變更)
許可證登載事項、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備案)
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證年度審批情況上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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