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指做種用的牛、馬、驢、豬、羊、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及種畜禽選育、生產、經銷、利用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農戶自繁自用種畜禽的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繁育、推廣、使用畜禽良種和培育畜禽新品種。
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科研、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種畜禽管理工作;市地、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各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畜禽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作用。畜禽行業協會應當協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種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種資源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畜禽品種資源實行分級保護。保護名錄和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有計畫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有利用價值的瀕危地方良種實行特別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畜禽品種資源的普查、鑑定、保護、培育和利用,應給予扶持。
第九條 向國外輸出種畜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種畜禽選育、引進和審定
第十條 全省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選育和引進種畜禽,必須符合省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和生產需要。
第十一條 種畜禽場選育種畜禽,應當根據品種的標準,制定出相應的飼養管理技術規範,並應不斷選育提高。
第十二條 各地種畜禽場的建立應當符合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原種場、一級良種繁育場(祖代場)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良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從國外引進種畜禽,必須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種畜禽必須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十四條 種畜禽場的種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進的種畜禽應符合該品種標準。
(二)單系品種和配套系品種應當從原種場或上一級繁育場引種。
(三)從國外引種的,必須憑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證書引種。
第十五條 省種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選育的畜禽新品種審定工作;市地種畜禽品種評審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種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和評審小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六條 種畜禽質量監測工作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種畜禽場應配備種畜禽質量鑑定員。原種場、一級良種繁殖場(祖代場)的質量鑑定員,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二級良種繁殖場(父母代場)質量鑑定員,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
質量鑑定員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省內地方畜禽品種的認定與新品種鑑定命名,必須經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後,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的畜禽品種,由批准單位頒發品種證書,予以公布,並列入國家或省的畜禽品種志。
經過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種,方可推廣。
第四章 種畜禽生產
第十八條 種畜禽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原種場和良種繁育場進行生產。原種場應當以生產原種畜禽為主,良種繁育場應當以擴大繁殖從原種場或上一代良種繁殖場引進的種畜禽為主。
第十九條 原種場、良種繁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省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的布局要求;
(二)飼養的種畜禽,必須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種畜禽品種,並具有規定數量的特級和一級基礎母畜禽;
(三)有符合生產要求的生產裝備和良好的衛生隔離條件;
(四)場長應具有專業技術和管理經驗,並有一定數量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有相應的育種資料和記錄。
(六)有相應的防疫設施。
第二十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列規定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國家級原種場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向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省級原種場和一級良種繁殖場(祖代場)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三)二級良種繁殖場(父母代場)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四)種畜禽專業戶向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分級管理,每年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此證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第二十一條 從事孵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列規定申請領取《種禽孵化生產經營合格證》:
(一)省級原種場和祖代場、省屬的孵化場,應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二級良種繁殖場(父母代場)的孵化場,市地所屬孵化場,應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三)除本條(一)、(二)項之外的其他孵化場(戶),應向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種畜禽飼養標準和管理規程進行規範化生產。
第二十三條 生產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品種標準進行等級鑑定,實行良種登記,建立完整的系譜資料等技術檔案。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從事生產經營;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種畜禽的生產質量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種畜禽生產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保密。
第五章 種畜禽利用
第二十六條 從國外引進的種公畜及其純種繁殖的後代,必須實行人工受精配種。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對地方良種的開發利用,以開發促保種,通過選育不斷提高種質。
第二十八條 種畜冷凍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進行生產,嚴格執行冷凍精液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生產冷凍精液,必須利用遺傳性能好、精液品質優良、健康的特級、一級種畜。
第三十條 家畜人工授精,應當在經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人工授精站(點),並應按照有關家畜人工授精技術操作規程進行。
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準許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進行畜禽專業配種(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須使用從種畜禽場引進並附有《種畜禽合格證》及系譜資料的種畜禽或種蛋。
非種畜場繁育的種畜,必須經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鑑定和檢疫合格,符合品種改良規劃,方可準許配種。
第六章 種畜禽銷售
第三十二條 經銷的種畜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家畜家禽防疫的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三十三條 國家種畜禽場為事業單位,承擔培育和提供良種,保護品種資源,開發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的任務,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堅持繁育優良畜禽為主、積極開展多種經營的方針。
第三十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憑批准的品種證書申請發布廣告,沒有批准證書的,不得發布廣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地商品畜禽價格強行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銷、利用不符合種畜禽、冷凍精液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對用戶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鴕鳥、山雞、海狸鼠、蜂、蛹等其他畜(禽)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發放的有關證書,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