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種畜種禽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發布 2004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畜禽品種資源的保護,提高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種禽,是指種用的家畜家禽,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及其精液、卵、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種禽生產、經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農戶自繁自用的種畜種禽,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畜牧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畜牧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種禽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對種畜種禽的科學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開發利用種畜種禽,鼓勵單位和個人培育畜禽新品種。
第六條 對重要畜禽品種資源實施重點保護。其保護名錄由省畜牧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七條 省畜牧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品種資源分布、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制定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第八條 禁止在畜禽品種保種場內進行任何形式的雜交。確因育種需要進行雜交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畜牧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進口種畜種禽,應當遵循有利於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良種資源保護的原則。
第十條 進出口種畜種禽,必須向市畜牧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畜牧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畜牧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種畜種禽場應當採用科學、先進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繁育、飼養技術進行種畜種禽的繁育;應當建立健全完整、系統的種畜種禽檔案。
第十二條 從事種畜種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我省的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和布局要求; (二)具有相應的基礎設施; (三)具有與生產、經營任務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所用種畜種禽來源和質量符合規定要求,並達到一定的數量; (五)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 (六)具有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從事種畜種禽生產、經營,必須領取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原種場、曾祖代場、種公牛站和胚胎生產等國家重點種畜種禽單位,經省畜牧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畜牧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種禽單位,經市畜牧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畜牧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單純從事種畜種禽經營和卵孵化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畜牧管理部門審批,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畜種禽生產經營單位憑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畜牧管理部門核發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種畜種禽的品種、品系、代次、生產經營範圍和有效期。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核換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種畜種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從事生產、經營;變更生產、經營內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利用種畜種禽進行家畜配種或者利用種禽卵進行孵化和從事胚胎移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具有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引進符合質量標準的種畜、種卵及其精液、胚胎。
第十七條 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縣畜牧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從事胚胎移植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省畜牧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 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出售的種牛、種羊、種馬,應當達到本品種二級以上等級標準,其中,公畜應當達到一級以上等級標準;出售其他種畜種禽,應當符合本品種標準。 出售種畜種禽應當出具加蓋種畜種禽生產、經營單位公章的《種畜合格證》、《種禽合格證》和《種畜系譜》。 《種畜合格證》、《種禽合格證》和《種畜系譜》由省畜牧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種畜種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做好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種畜種禽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2月15日發布的《遼寧省種畜種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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