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89年9月23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優良種畜種禽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種畜禽的科學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種畜禽指做種用的牛、馬、驢、豬、羊、兔、雞、鴨、鵝等,也包括種畜禽的胚胎、精液、卵。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種畜禽選育、生產、利用、經銷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用科學方法從事種畜禽的選育、生產、利用和推廣。
第五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種畜禽管理工作,市(行署)、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執行。
省農墾總局按照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系統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種畜禽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帶種畜禽監督檢查徽章,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章 種畜禽選育
第六條 選育和引進種畜禽,應符合省種畜禽生產規劃和生產需要,選育和引進高產、優質、適應性強的品種。有計畫地建立適合我省實際情況的種畜禽繁育體系。
引進的種畜禽應符合該品種標準。
第七條 選育種畜禽時,應根據品種的特性、特徵,制定出相適應的飼養管理技術標準,提供生產上套用。
第八條 對種畜禽品種,應不斷選育提高;對確有保種價值的稀有良種,應給予保護。
第九條 省設立種畜禽品種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省選育的畜禽新品種和引進的種畜禽品種的評審工作;市(行署)、縣(市)設立種畜禽品種評審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小組,由科委、畜牧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牧民代表組成。
種畜禽質量監測的日常工作由種畜禽質量監測中心負責。
第十條 審定通過的種畜禽新品種,經省政府批准命名公布。
第三章 種畜禽生產
第十一條 種畜禽應在具備相應條件的原種場和良種繁殖場進行生產。原種場以生產原種畜禽為主,良種繁殖場以擴大繁殖從上一代原種場或良種繁殖場引進的種畜禽為主。
第十二條 原種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飼養的種畜禽,必須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種畜禽品種,並具有規定數量的特級和一級基礎母畜禽。
(二)有足夠利用的自然資源或可靠的飼料來源,有較為先進的生產技術裝備和良好的隔離環境條件。
(三)有具備專業技術職稱的場長,有一定數量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良種繁殖場的條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原種場、良種繁殖場的設立、變更須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檢查驗收合格的原種場和良種繁殖場,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驗收標準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準生產經營種畜禽。
第十四條 生產種畜禽,應按種畜禽飼養標準和管理規程進行標準化生產。
第十五條 生產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品種鑑定標準進行等級鑑定,實行良種登記,建立完整的系譜資料等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國營原種場、良種繁殖場應按規定在資金上給予補貼。糧食、飼料部門對飼養種畜禽的單位應負責供應飼料。
第四章 種畜禽利用
第十七條 進口的種畜及其純種繁殖的後代,除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外,必須實行人工授精和凍精配種。
進口的純種母畜禽,必須實行純種繁殖,嚴禁混交濫配。
第十八條 從事種禽孵化和家畜人工授精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的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驗收標準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經鑑定合格的種公畜,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種公畜使用許可證》。非種用公畜不得與母畜混養混放。
第十九條 生產冷凍精液,必須利用遺傳性能好、精液品質優良、健康無病的特優種畜。
第二十條 種畜冷凍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進行集中生產。
第二十一條 生產的冷凍精液和冷凍胚胎,必須經省家畜冷凍精液監測中心質量檢測,合格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準生產種畜冷凍精液和冷凍胚胎。
第二十二條 家畜人工授精應按有關家畜人工授精技術操作規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準許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五章 種畜禽經銷
第二十四條 省際間經銷種畜禽,應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內經銷種畜禽,應報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經銷的種畜禽,必須嚴格按國務院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黑龍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六條 經銷的種畜禽應符合種畜禽的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符合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出具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種畜禽合格證書》,以及檢疫證明和系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進出口種畜禽,須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農業部批准。
進出口種畜禽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八條 鐵路、民航、公路、水運等交通部門承擔進出口或者省際間種畜禽運輸,必須憑託運單位出具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加蓋黑龍江省種畜禽調撥專用章的運輸單和縣以上畜禽防疫檢疫機構的檢疫證明辦理承運手續。
第二十九條 種畜禽廣告必須經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物等媒體上做種畜禽廣告,必須經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種畜禽廣告,不準刊登、廣播、設定、張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利用、經營種畜禽的;
(二)進出口或省際間經銷種畜禽未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種畜禽品種的;
(四)銷售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檢疫證明、種畜禽系譜資料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非種用公畜與母畜混養混放,造成品種混雜、繁育改良混亂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其公畜去勢,並處以每頭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未按規定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證明,刊登、廣播、設定、張貼種畜禽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責任人員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100元至300元的罰款。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責任人員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執罰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優良種畜種禽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術《條例》的必要性
優良的種畜種禽,對改良畜禽品種,加速發展畜牧業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與人民生活對畜禽產品需求的日益增長,加強種畜種禽的管理,充分發揮優良種畜種禽在畜牧業生產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
我省是全國十大牧區之一。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的種畜種禽生產得到了發展。全省現有各級種畜場一百零六處,飼養各類良種畜禽二十五萬四千頭(只),從國外引進種畜種禽二十多個品種三萬多頭(只)。經過多年的努力,我省培育成了哈白豬、三江白豬、黑花豬,黑龍江馬,黑白花奶牛,東北細毛羊、東北半細毛羊、優質細毛羊,濱白雞等九個優良新品種,這些品種的育成和推廣,在我省畜牧業生產中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但是,多年來由於種畜種禽的選育、生產和利用的管理沒有納入法制軌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畜牧業生產的發展。主要表現是:一是種畜種禽的保護和利用缺乏嚴格的規程,地方優良品種得不到很好保護,引進的優良品種性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影響了整個畜牧業生產水平的提高。東北民豬是我省地方優良品種,日本、美國爭相引種,但我們缺乏保護措施,全省僅剩幾百頭,有的也混入了外血;二是種畜種禽的生產缺乏嚴格管理,原有的種畜種禽場不按規程飼養,新建的種畜種禽場不經考核批准,出場的種畜種禽不經鑑定評級,全省種畜種禽場雖然很多,但出優良種畜種禽很少,以種畜種禽名義出場卻不是良種;三是不經批准濫建冷凍精液站,使凍精無法保證質量。有些部門單純從經濟利益出發,不是優良種畜也搞凍精,有的缺乏必要的設備和條件,種公畜不搞後裔測定,不嚴格檢疫,搞出的凍精質量低劣;四是在種畜種禽經銷上,嚴重地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問題,有的把商品代雞雛當父母代種雛出售,每隻價格由二至二元二角,提高到八至十二元,只圖賺錢,坑害民眾;五是不經批准,隨意從國外引種,造成良莠不分,魚龍混雜,有的品種引進後,由於飼養、氣候條件的差異,根本顯示不了優良品種性能,造成很大浪費。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從國外引種不經嚴格檢疫,帶進來許多疫病,給畜牧業發展造成嚴重危害。
一九八一年省政府頒發了《黑龍江省種畜管理暫行辦法》,當時種畜由國營單位飼養,《辦法》主要是解決種畜的調劑問題,對種畜種禽的選育,生產、利用、經銷,違反《辦法》的責任都未做明確規定。近年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種畜種禽經營由單一國營變為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原來的辦法已經不適應了。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對種畜種禽的選育、生產、利用、經銷和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把種畜種禽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以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
二、本《條例》起草過程
本《條例》是一九八八年七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始起草的。起草過程中,參考了遼寧、山東、內蒙古等省、區的有關法規。初稿形成後,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市、縣畜牧局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於一九八九年一月報送省政府法制局,經法制局修改後,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發有關市、縣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根據各地、各部門的意見進行了十餘次修改。在此期間,李瑞同志聽取了起草情況的匯報,並根據李瑞同志的意見又作了一些修改。七月十日省政府法制局召集了省直有關部門的協調會,根據協調會上所提出的意見作了修改。八月十五日,經省政府第十一次省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這個《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種畜種禽的選育。種畜種禽選育包括地方良種、引進良種的選育提高和培育新品種兩部分。過去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育種引種工作比較混亂。如有的地方對種雞的引進沒有明確的育種目標,各行其是,隨意引種,近兩年僅肉用雞就引進了七個品種,花了不少外匯,還把品系搞亂了。鑒於這種情況,本《條例》對選育和引種的原則,新品種的管理技術,優良品種資源的保護以及品種的審定程式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以保證選育工作有秩序地正常進行,保證品種資源不斷豐富和發展。
(二)關於種畜種禽的生產。目前,全省多數種畜種禽場忽視種畜種禽質量,普遍沒有搞種公畜後裔測定,用落後的方法生產,產品無監測,質量沒保證。對此,本《條例》明確規定了種畜種禽場的設立、變更由省畜牧主管部門批准,種畜種禽生產由具備一定條件並取得《種畜種禽場生產許可證》的原種場、良種繁殖場進行生產,其他單位不得隨意生產。這樣,就可使種畜種禽場的布局合理,按照規範化飼養,標準化管理,有計畫地提供種畜種禽。
(三)關於種畜種禽的利用。根據過去對優良種畜種禽,特別是進口的優良種畜種禽利用率不高,多家無計畫生產凍精、凍胚,質量無保證的情況,本《條例》明確規定凍精、凍胚的生產,由省畜牧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和進行質量檢測。家畜人工授精站(包括人工授精配種個體戶)及人工授精員的確定,必須經畜牧主管部門考核批准,並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使凍精凍胚生產有計畫地進行,保證凍精凍胚質量,提高畜禽的配種率、受胎率和種公畜的利用率。
(四)關於種畜種禽的經銷。過去對種畜種禽經銷管理不嚴,經常出現亂引種,引劣種的現象,在生產上造成很大損失。本《條例》按照國家規定,對進出口種畜種禽,重申了必須經農業部批准的規定,並明確規定省際間經銷種畜種禽要由省畜牧主管部門批准,這樣便於對全省種畜種禽進行巨觀控制,防止盲目生產,防止品種混雜,防止亂從國外引種帶入疫病。本《條例》還規定了出售種畜種禽的單位必須持有《種畜證書》或《種禽證書》,這是為了強化質量管理,避免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欺騙用戶現象的發生,發現問題便於追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