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標誌的申請和使用,第三章 生產和經營,第四章 扶持和保護,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實施情況報告,修改情況匯報,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
條例全文
(2001年6月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綠色食品信譽,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綠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商標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本條例所稱綠色食品標誌,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用於綠色食品及其相關事物的質量證明商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民眾意願,自主經營的原則,加強對發展綠色食品產業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衛生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標誌的申請和使用
第七條生產、經營綠色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權。
第八條受綠色食品標誌所有權人委託的機構,負責本省範圍內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的考察和申請材料初審工作。
本條例所稱綠色食品標誌所有權人,是指國家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受綠色食品標誌所有權人委託的機構,是指省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被委託機構)。
第九條申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產品、生產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下列標準或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二)農作物種植、畜禽飼料、水產養殖、山特產品採集和人工培植及食品加工,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和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三)產品符合綠色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質量標準;
(四)生產綠色食品專用的生產資料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登記;
(五)產品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綠色食品專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經營的綠色食品不少於總量的60%,綠色食品專櫃必須全部銷售綠色食品;
(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綠色食品基礎知識培訓,具備綠色食品標誌鑑別能力。
第十一條申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程式:
(一)申請人向被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二)被委託機構指派兩名以上綠色食品標誌專職管理人員按規定進行實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的,由被委託機構指定的環境監測機構,對申請人所在的產地和經營場所進行環境監測與評價;
(四)被委託機構根據考察情況及環境監測與評價結果,對申報材料初審合格後,報所有權人;
(五)經所有權人審核,通知國家定點的綠色食品監測機構抽檢申報產品或通知被委託機構代抽申報產品樣品,封送國家定點的綠色食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六)所有權人對產品和經營場所終審合格後,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許可契約,申請人領取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改變綠色食品標誌;
(二)自行改變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人名義、地址、產品範圍或者其他事項;
(三)允許他人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或者擴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標誌相同或者近似標誌,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標誌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標誌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標誌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三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綠色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二)符合食品生產衛生標準、衛生規範;
(三)有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山特產品採集、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全程管理檔案;
(四)有兩名以上經所有權人或被委託機構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標準,實行清潔生產。
第十六條用於綠色食品生產的肥料、農藥、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生產資料,必須符合生產綠色食品要求。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推介用於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
第十七條用於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綠色食品生產的種子、種畜、種禽、種苗、食用菌種等,應當是經省級以上品種鑑定機構鑑定的優良品種。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食品標準和以下條件,確定省級綠色食品初級產品生產基地:
(一)具有一定規模,並為綠色食品加工企業提供優質專用原料;
(二)具有完善的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服務體系和標準化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三)具有健全的生產管理檔案和檢查制度,有與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監督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和保護措施,有一定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食品標準和以下條件,確定省級綠色食品加工生產基地:
(一)符合省級農業產業化企業的標準;
(二)綠色食品生產量或銷售額占企業生產總量或總銷售額的60%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綠色食品加工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監督體系;
(四)具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並與基地建立生產、服務和利益連線關係。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同時符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應當確定為省級綠色食品綜合生產基地。
第二十一條綠色食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綠色食品包裝標準,對綠色食品本身沒有污染。
第二十二條製作有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物(含標籤、說明書、合格證等,下同)的單位,應當到有《印製商標單位證書》的印刷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印製。
第二十三條 承接有綠色食品標誌包裝物的印刷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要求印製委託人提供下列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
(三)被委託機構核准的包裝物印刷數量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檔案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四條印製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承印的有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物上標明《印製商標單位證書》的編號。
第二十五條印製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與印製委託人約定的數量印製包裝物,廢次包裝物應當集中進行銷毀。
有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物禁止進入市場流通。
第二十六條經營綠色食品的批發市場、配送中心、專賣商店、專櫃及餐飲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到綠色食品基地和生產企業或具備經營資格的批發企業進貨;
(二)提供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出示相應的綠色食品質量證明;
(三)禁止出售已經受到污染的綠色食品;
(四)凡超過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期限的產品,不得繼續以綠色食品名義銷售。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綠色食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
生產經營綠色食品,其定量包裝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扶持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產業發展規劃及實施方案,做好科技服務的組織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綠色食品技術知識培訓工作,並將其納入科普宣傳的重要內容。
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應當研製開發綠色食品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做好綠色食品開發的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綠色食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一)安排一定資金用於綠色食品的研製、開發;
(二)支持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綠色食品產業開發。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切實減輕綠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不合理負擔,保護和促進綠色食品產業的發展。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本地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加強對綠色食品基地的水、土壤和大氣環境質量的監督監測,保護綠色食品基地及周圍生態環境質量。
綠色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企業在收購原料時,應當實行優質優價,保護基地和農戶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綠色食品基本標準,制定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食品加工業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等部門對綠色食品生產和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按各自職能行使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生產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有關的協定、賬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場所;
(四)對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採取先行登記保存。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等部門舉報。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生產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執法人員應當保守被檢查者的商業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被委託機構通知其改正,未改正的,建議所有權人與其終止標誌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營業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罰款。對實施該行為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 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由被委託機構報所有權人,建議中止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拒不改正的。經所有權人同意,終止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兩年以內不受理其重新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申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印品總定價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進入市場的包裝物,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取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綠色食品包裝物的,由被委託機構報所有權人,建議與其終止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被委託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報所有權人,終止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收回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牌匾,並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產品,並處以違法銷售產品(未售出和已售出產品)貨值金額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三)項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人可以向侵害人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七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省農墾管理部門受所有權人委託,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系統綠色食品標誌的申請使用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1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這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創製性法規,也是進一步落實省委提出的“打綠色牌,走特色路”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省人大農林委員會根據今年工作計畫,從下半年開始對這部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在全省市地人大農林工作座談會上,聽取了大慶、伊春、鶴崗、綏化等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檢查條例實施情況的專題匯報。從9月9日至23日,又組成檢查組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雙鴨山、鶴崗市和省農墾總局所屬的部分縣區和農場,進行了實地檢查。這次檢查受到了省、市、縣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廣舉同志直接參加了檢查組工作,一道深入龍頭企業、生產基地、實驗基地、展示中心、檢測中心、科研院校等單位調查研究,與有關生產、經營、管理和科研人員進行了座談,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9月22日,農林委員會聽取了省農委關於組織自查活動的匯報,基本了解了各地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檢查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條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條例頒布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開展了學習、宣傳、貫徹條例活動。一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通過舉辦學習班、培訓班和以會代訓,培訓了各級農委主任、綠辦主任、綠標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組織了200餘人參加了培訓活動。二是各地通過利用新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廣泛宣傳條例,擴大影響面,讓綠色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知法、懂法。三是抓緊制定發展規劃,各市縣結合本地發展戰略和特點,制定了綠色食品發展規劃。齊齊哈爾市編制了2003年至2010年綠色食品之都建設規劃。鶴崗市、雙鴨山市制定了綠色食品實施方案、綠色食品深加工規劃,列入了全市工作重點,大興安嶺制定了綠色食品十五年發展規劃。四是抓緊建立健全生產管理規則、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農墾總局圍繞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六大體系,制定了實施方案,印發了小麥、大豆、玉米、水稻、奶牛和大鵝飼養等生產技術規程,使綠色食品生產的全過程納入規範管理。五是認真培訓行政執法人員,省農委依法牽頭組織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和衛生等部門開始了行政執法工作。
總之,條例頒布兩年來,各級政府圍繞著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做了大量紮實、有效的工作,使條例明顯地起到了叫響綠色食品牌子、維護產品信譽,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目前,在落實省委提出的“努力快發展,全面建小康”發展戰略中,全省綠色食品產業呈現出了穩步、快速發展的喜人形勢,主要標誌是:
(一)綠色食品企業和產品標誌認證工作不斷加強。各地普遍依法加大了綠色食品標誌申請、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大批生產企業和產品取得了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權。到今年6月,省綠色食品已經認證530個,是2000年的5倍,占全國綠色食品標誌總數的17.4%。其中,農墾總局獲得綠標160個,哈爾濱市獲得綠標70個,齊齊哈爾市獲得綠標59個。全省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加工企業達到197家。綠色食品專用肥標誌認證從2000年的1個增加到17個,其中AA級生物肥、生物藥企業3個。我省綠色食品商業認證是全國首先啟動的省份,目前已認證21家。全省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縣(市)、農(林)場由2000年的54個增加到143個,各級政府積極支持企業綠色食品認證,主動引導農民發展綠色食品,全省綠色食品認證空白縣由原來的26個減少到6個。
(二)綠色食品基地數量增加、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各地按照條例的規定,按照依託資源、科學布局、市場牽動的原則,認真做好確任國家和省級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工作。到今年6月,全省綠色食品原料生產基地增加到320個,種植面積擴大到1810萬畝,占全省播種面積的13.1%。大慶市基地面積由1999年不足60萬畝發展到230萬畝,年均遞增41.4%。鶴崗市依託聖元、完達山、搖籃三大乳業集團,全市乳業基地奶類總產量達到6萬噸。農墾總局播種面積達到360萬畝。拜泉縣結合生態工程建設,不斷擴大基地規模,綠色食品種植面積占耕地面積30%以上。蘿北縣今年種植5萬畝A級綠色水稻,基地農戶與加工企業簽訂定單1700份,每斤高出市場價2分錢,使農民人均增收270元。
(三)綠色食品龍頭企業快速發展,效益明顯增加。現在,全省綠色食品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企業,由2000年26家增加到59家,其中億元以上企業21家。到2002年末,綠色食品加工企業總產值由2000年24.2億元增長到84.5億元,利稅由2000年4.7億元增長到14.6億元,有40家綠色食品企業被評為省級龍頭企業,8家跨入了國家級龍頭企業行列。在扶持發展綠色食品龍頭企業的同時,各地通過整體兼併、出資買斷、投資控股、聯合經營等形式,加強了品牌整合工作,積極鼓勵中小企業向大企業、大集團靠攏,重點培育有競爭力的品牌,完成了大興安嶺北奇神、寧安鏡泊湖米業、密山綠寶石米業公司等一批綠色食品企業集團的組建整合工作。哈爾濱市龍頭企業整合效果顯著,湧現出了綠色實業集團、英霞實業集團、哈高科、綠山川食品公司等6家大型企業集團,拉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大慶市近兩年不斷加大了引進龍頭企業的力度,對省內外知名企業反覆攻關,先後引進了內蒙伊利集團和草原興發集團、河北龍飛集團、福建惠爾康集團和我省北亞集團。去年全市各類綠色食品總產量達到63萬噸,銷售收入18億元,拉動農民人均增收300元。大興安嶺北奇神綠色產業集團圍繞統一品牌,開拓市場,擴大銷售,多次參加國內外綠色食品博覽會,共簽訂契約231項,履約資金1.78億元。農墾總局通過品牌整合構建綠色食品產業優勢,如完達山乳業集團實現了低成本擴張,資產由2.7億元增加到7.16億元,鮮奶收購量由6.3萬噸增加到12.7萬噸。整合後的北大荒麥業集團、九三制粉和龍誼粉業公司收效明顯,年產量近50萬噸。
(四)綠色食品市場開拓形式多樣,影響不斷擴大。一是搞好展示展銷活動,省政府先後在北京、上海、廣州、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大城市、香港、澳門地區,韓國、日本等國家舉辦或者參加了十餘次展銷會,今年9月又到以色列參加了第十五屆國際農產品博覽會,擴大了我省綠色食品知名度,提高了綠色食品市場占有率。全省今年通過參加綠色食品展銷,實質性簽約契約495項,金額144億元,招商引資工作有了新的進展和突破。二是擴展行銷體系,哈爾濱、牡丹江、大慶等市建成了綠色食品展示交易中心。省內比較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在北京成立了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廣州建設了綠色食品物流中心,在上海、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等地建立了757家配送中心及行銷網點,行銷區域已擴展到26個省市,16個國家和地區,銷售額由2000年的42億元,增加到124.8億元。三是省綠色食品主管部門制定了綠色食品質量和標誌監管實施辦法,管理人員對全省綠色食品產品和基地進行了質量抽查檢測,抽檢率達到39%,同時對綠色食品批發市場、大型商場、超市進行了執法檢查。
(五)財政對綠色食品產業扶持和保護力度加大。省政府從2000年開始,在財政預算中列支專〖CM(42〗項資金,用於綠色食品產業的開發,到今年6月,已累計投資1.71億元,帶動各方面開發投資〖CM)〗57.33億元,其中市縣財政投資1.23億元,吸引社會各界投資23.4億元,企業自籌7.1億元,銀行貸款25.6億元。如大慶市2001年出台了綠色食品出口創匯獎勵辦法,每年市財政列支4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開拓市場和品牌申報的獎勵,近三年匹配專項資金1195萬元,去年投資400萬元建設了綠色食品監測中心。
(六)綠色食品科技含量增加,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全省已研究開發出大豆蛋白肽、卵磷脂、異黃酮、蜂膠、辣椒鹼、變性澱粉等科技含量高的新產品58個。各地圍繞綠色食品開發,大力推進技術創新,創建科技示範園區,促進了科技成果轉化。綏化市建立了綠色食品科技園、示範帶、科技生產基地36萬畝,引進新品種100餘個,落實科研項目40個,起到了“做給農民看,帶著農民乾”的科技示範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建議
我省各地在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上雖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於條例頒布時間較短,一些幹部民眾,特別是綠色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條例的內容還不全知曉。各地對條例中規定的行政執法權責交叉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綠色食品產業的法制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檢查中,各地就發展綠色食品產業、開拓市場、壯大龍頭企業和生產基地、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意見建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市場開拓力度不夠,特別是在京津唐、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我省一些綠色食品還沒有進入超市。主要原因是我省綠色食品企業財力和經驗不足,整體進入、規模進入市場能力弱,缺乏開發、占有大市場的意識和措施。建議省政府根據國內外對綠色食品消費需求的特點,今後應將京津唐、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作為市場主要拓展目標,集中人力、財力、物力和名牌產品優勢,開發大型超市,重點扶持抓好大中城市的綠色食品展示、配送、批發三個中心環節,開拓市場行銷網路,儘快擴大市場占有率,樹立我省綠色食品整體形象,讓越來越多的知名綠色食品和品牌在當地叫響。
(二)龍頭企業規模小,總量不足,產品市場占有率低,起不到占領市場、牽動基地和農戶規模發展的作用。一些市縣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戶之間的聯結機制不完善,產品訂單互不兌現情況時有發生,沒有形成龍頭企業加基地、農戶“三位一體”的綠色食品產業發展格局。一些生產企業,初級加工產品多,精深加工產品少;雜牌產品多,名牌產品少,現在全省各地僅綠色大米就有上百個品牌,既多又亂,既沒有品牌優勢,又形不成產品優勢。還有一些企業出現無序競爭,使許多產品優質不優價,很難進入門檻高的超級市場。建議省政府通過外引內聯,重組併購等方式,繼續加大綠色食品企業整合力度,扶強扶壯一批綠色食品銷售龍頭企業。同時,要借鑑國內外實施品牌戰略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做好品牌整合工作,特別是要為具有競爭力的知名品牌進入大市場鋪路搭橋,真正靠名牌產品開拓市場、占有市場,提升我省綠色食品產業的整體素質。
(三)綠色食品基地規模小,生產技術標準和機械化水平不高,種植分散。建議各級政府要重視加強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創造條件,做好綠色食品基地同農戶、特別是同龍頭企業對接工作,形成牢固穩定的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體,推動企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要引導各級農村幹部和民眾學習農墾系統的耕作經驗,鼓勵綠色食品連片種植,統一生產技術規程,加強生產全過程質量監控,統一品牌和產品銷售。
(四)資金短缺,綠色食品專項投資與不斷擴大的產業規模還不相適應。從1999年全省開始每年財政專項資金為5500萬元。去年,綠色食品基地增加到320個,監控的種植面積增加了1000萬畝,綠色食品企業增加到197個,今年國家要求開始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畫,而財政專項投資總額沒有增加,各地增加投資的呼聲很高。檢查中還發現,一些投資使用不夠集中,影響了投資效果。建議省政府根據做大做強全省綠色食品產業的實際需求,應考慮增加綠色食品財政專項資金。市縣各級政府也應加大資金匹配力度,重點扶持帶動力強、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綠色食品龍頭企業和項目,特別是應當拿出一部分專項資金,重點解決綠色食品市場準入和綠色食品檢測資金短缺問題。
(五)市場管理不到位,一些市場上還沒有建立起權威和有效的綠色食品監督管理機制。許多消費者反映市場上的“綠色食品”真假難辯,影響了獲標產品的信譽和效益。建議省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在嚴把綠色食品生產質量關的同時,進一步加強綠色食品銷售市場規範化管理,堅決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切實維護綠色食品信譽。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四月十二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由於我省開發歷史短、污染程度輕,素有“北大荒”之稱,發展綠色食品的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明顯,深受全國人民的信賴,為實施“打綠色牌,走特色路”,把黑龍江省建成全國最大的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的戰略,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增強我省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高農民收入,依法規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組成人員基本同意省人大農林委審議結果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或建議。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使這部在全國尚屬首例的地方性法規,更加符合我省實際,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向全省公告,廣泛徵求修改意見。黑龍江日報於4月25日全文刊登了《條例(草案)》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農林委員會、省法制辦、省農委組成3個立法調研組,用10天左右的時間分赴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大慶、綏化、雞西6個市、19個縣(市),深入37個綠色食品生產基地、企業或農戶,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30餘次,行程6000多公里。法制委員會還將《條例(草案)》發給其餘7個市(地)人大和省內對綠色食品有一定研究的專家學者徵求意見。通過立法調研和社會反饋共收集修改意見和建議130餘條。5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了有關人員的修改匯報。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匯報了《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況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第一章總則中主要增加了3項內容:
1、有的組成人員和市、縣提出,我省具有開發綠色食品的自然優勢,為了加大我省綠色食品產業的開發力度,建議增加各地把綠色食品開發納入國民經濟計畫的內容。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食品產業開發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對發展綠色食品產業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
2、根據市、縣提出的意見,為了把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增加一款,其表述為“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了“省森工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綠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的內容。
3、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六條,其表述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第二章的主要修改有8項:
1、有些市、縣提出本章的標題不夠準確,為此將“標誌的使用”改為“標誌的申辦和使用”
2、有的組成人員和農林委的審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市、縣都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中的“受綠色食品標誌所有權人委託的機構”交待得不夠清楚,容易產生歧義。據此,在本條中增加一款,其表述為“本條例所稱綠色食品標誌所有權人委託的機構,是指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委託機構)”(《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3、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第二章與綠色食品標誌申辦和使用無直接關連或與其他條款重複的內容刪掉,其中刪去的有,《條例(草案)》第八條中的(四)、(六)、(七)項,《條例(草案)》第九條中的(三)項,同時增加一項,其表述為“產品、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4、為了規範各縣(市)綠色食品標誌的申辦工作,及時做好本市(地)綠色食品產業的匯總、協調和服務工作,將《條例(草案)》第十條中第一項修改為“申請人到所在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向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5、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了不得利用綠色食品標誌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內容(《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6、農林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是“綠色食品”這一特定內容,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鼓勵綠色食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根據需要申請方圓標誌、無公害安全食品標誌、有機食品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規定刪除。為此,刪去了這一條。
7、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在第二章中將綠色的食品標誌使用的期限交代清楚。據此,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其規定為“綠色食品標誌實行有償使用,有效期三年,期滿後可繼續申報”。
8、根據組成人員和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其表述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人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侵害人提出賠償要求”。
三、對第三章的主要修改有6項:
1、有的市、縣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五)項與第十六條表述的內容重複,為此將該項內容與第十六條合併(《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2、根據市、縣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了“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推薦用於綠色食品生產的生產資料”內容,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3、有些市、縣提出,為了加快我省綠色食品產業開發,本章中應當對綠色食品生產和加工基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後增加了3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1)增加的第一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食品標準和以下條件,確定省級綠色食品初級產品生產基地:
(一)具有一定規模,並為綠色食品加工企業提供優質專用原料;
(二)具有完善的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服務體系和標準化的生產技術規程;
(三)具有健全的生產管理檔案和檢查制度,有與之相適應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和保護措施,有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2)增加的第二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食品標準和以下條件,確定省級綠色食品加工生產基地:
(一)符合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標準;
(二)綠色食品生產量或銷售額應占企業生產總量或總銷售額的60%以上;
(三)有健全的綠色食品加工生產規程和質量管理監督體系;
(四)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並與基地建立生產、服務和利益連線關係。
(3)增加的第三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符合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確定為省級綠色食品綜合生產基地。
4、有的市、縣和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項綠色食品包裝材料“對環境不得造成污染”的規定,由於受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限制,目前在實際中難以做到。同時認為包裝應符合衛生標準。根據這些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綠色食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綠色食品本身沒有污染”(《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
5、根據組成人員和各市、縣的意見,為進一步加強對印刷綠色食品包裝物的管理,堵塞假冒商標物進入市場,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第一款增加第(三)項,其規定為“委託機構核准的包裝物印刷數量的證明”。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未提供前款規定檔案的,不得承印”(《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
6、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中後一句話“已進入流通環節的應遮蓋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表述的含義不清,應當刪除。據此刪掉了這句話(《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
四、對第四章的主要修改有1項: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市、縣一致認為,第四章扶持和保護的力度不夠,應當有具體措施。按此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扶持綠色食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刪掉第二款,同時增加五項具體規定(《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
(1)增加第一項:“在資金安排上,應當確定一定比例用於綠色食品的開發”;
(2)增加第二項:“推薦具備條件的綠色食品企業上市”;
(3)增加第三項:“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綠色食品企業出口經營”;
(4)增加第四項:“支持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5)增加第五項:“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綠色食品開發”。
五、對第五章的主要修改有2項:
1、根據各市、縣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2、根據有關專家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標準和條件對綠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
六、對第六章法律責任的主要修改有3項:
1、根據組成人員和各市、縣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中的“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
2、根據收集到的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條例中缺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內容。為此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其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依照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3、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其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第七章附則的修改有1項:
為明確省農墾總局在綠色食品標誌申辦中的職能,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二次審議稿》第五十條,其表述為“省農墾總局受所有權人委託,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系統範圍內綠色食品標誌的申辦工作”。
通過上述修改後,我們將條款進行了重新排列。原《條例(草案)》共44條,修改後的《二次審議稿》增加到52條。為了便於組成人員審議,我們將這次改動較大的地方,用黑線條標明。另外,根據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還對一些條款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已體現在《二次審議稿》中,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二十六)修改《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具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2.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刪去第五十條。
……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十七)修改《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