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年2月10日
  • 檔案號:省政府令第72號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72號發布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根據《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本規定中有關條件的原種場、一級良種繁殖場、二級良種繁殖場、種畜種禽專業戶和家禽孵坊,可以依照《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申領《江西省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原種場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種畜種禽來自經省種畜種禽鑑定委員會鑑定合格的優良地方品種和培育品種或從省外、境外引進的生產性能表現優秀的優良品種。
(二)有具備高、中級畜牧獸醫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和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的場長。
(三)有較好的自然資源和生產配套設施。
(四)育種資料完整、可靠,記錄表格全面,並能定期進行總結、統計、分析。
(五)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具備相應的防疫設施。
(六)各類原種場的基礎群分別不少於如下數量:
1.豬:母豬100頭、公豬10頭,4個以上血緣;
2.牛:培育品種母牛300頭、公牛10頭,地方品種母牛200頭、公牛5頭;
3.羊:母羊500頭、公羊30頭;
4.雞:地方良種母雞5000羽(應有20個家系)、公雞配套;
5.鴨:母鴨2000羽、公鴨配套;
6.鵝:母鵝1000羽、公鵝配套;
7.兔:母兔300隻、公兔配套;
8.鴿:母鴿200羽、公鴿配套;
9.鵪鶉:母鶉500羽、公鶉配套;
10.蜂:200箱。
第四條 一級良種繁殖場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種畜種禽來自從原種場、原產區或上一代場引進的下列品種:
1.經省種畜種禽鑑定委員會鑑定合格的地方品種或培育品種;
2.從省外、境外引進的優良品種。
(二)有相適應的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充足的飼料資源和較完善的生產設施。
(四)育種資料齊全,記錄表格全面、完整、真實可信。
(五)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具備相應的防疫設施。
(六)各類一級良種繁殖場的基礎群分別不少於如下數量:
1.豬:母豬60至90頭、公豬6至9頭,3個以上血緣;
2.牛:培育品種母牛150頭、公牛5頭,地方品種母牛100頭、公牛5頭;
3.羊:母羊200頭、公羊20頭;
4.雞:地方良種母雞3000羽(應有20個以上家系)、公雞配套,引進外來雞D系3000羽;
5.鴨:母鴨1000羽、公鴨配套;
6.鵝:母鵝500羽、公鵝配套;
7.兔:母兔200隻、公兔配套;
8.鴿:母鴿150羽、公鴿配套;
9.鵪鶉:母鶉300羽、公鶉配套;
10.蜂:100箱以上。
第五條 二級良種繁殖場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飼養的畜禽品種是設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核定並從原種場、原產區或上一代場引進的品種。
(二)有相適應的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一定的生產設施和相適應的飼料條件。
(四)有相適應的記錄表格和育種資料。
(五)有防疫設施、能做好防疫工作。
(六)各類二級良種繁殖的基礎群分別不少於如下數量:
1.豬:母豬30頭、公豬3頭,3個血緣;
2.牛:地方品種母牛60頭、公牛5頭以上;
3.羊:母羊100頭、公羊10頭;
4.雞:地方良種母雞1500羽、公雞配套,引進外來雞D系1500羽;
5.鴨:母鴨500羽、公鴨配套;
6.鵝:母鵝250羽、公鵝配套;
7.兔:母兔100隻、公兔配套;
8.鴿:母鴿100羽、公鴿配套;
9.鵪鶉:母鶉100羽、公鶉配套;
10.蜂:60箱以上。
第六條 種畜種禽專業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種公畜是從原種場、良種繁殖場或原產區引入的獲有《種畜種禽合格證》和《檢疫證明》的優良品種。
(二)從事家畜人工授精人員已經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培訓並取得合格證。
(三)能按技術規程進行操作,並做好防疫工作。
(四)各類種畜種禽專業戶的基礎群分別不少於如下數量:
1.豬:種公豬1至2頭,也可使用精液配種;
2.牛:種公牛1至2頭,也可使用精液配種;
3.羊:種公羊2至3頭;
4.雞:本地良種母雞300羽以上,配套系500套以上,不得自繁制種;
5.鴨:母鴨200羽以上;
6.鵝:母鵝100羽以上;
7.兔:母兔50隻以上;
8.鴿:母鴿50羽以上;
9.鵪鶉:母鶉80羽以上;
10.蜂:40箱。
第七條 家禽孵坊要從合格的種禽場引進種蛋孵化。如從農戶收種蛋孵化時,應事先與農戶商定,淘汰其劣種公禽、同時投放良種公禽。
第八條 發放《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所需費用列入省農業行政部門預算,由省財政按批准的預算核撥。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4日原省農牧漁業廳發布的《江西省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江西省城市建設管理監察規定》等19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四、江西省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規定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刪除。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以及畜禽原種場、曾祖代場、一級種畜禽擴繁場、祖代場、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區域性種公豬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三)將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父母代場、二級種畜禽擴繁場、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向設區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市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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