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0
  • 實施時間:1997.08.20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種畜種禽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1、“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引進省外種畜種禽的,或者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場的種畜種禽不具有《種畜種禽合格證》或者種畜未附具系譜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畜牧行政部門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種畜種禽利用年限進行生產、經營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商品畜禽中的公畜公禽配種的,或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未經依法鑑定、認可的畜禽品種的。
對有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2、“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做好防疫工作的,依照國家《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生產冷凍精液和胚胎,或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種畜種禽生產冷凍精液和胚胎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調換。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合格證書而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門予以制止。”
二、刪去第三十七條。
三、刪去第三十九條。
條款順序按本決定修改後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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