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4月15日省農牧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種畜種禽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種畜種禽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種畜種禽管理試行辦法》(1992年3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4月15日 省農牧廳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內地方畜禽品種的認可與新品種的鑑定命名評審工作。市(地、州)、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畜禽新品種的推薦工作。
“畜禽品種經省級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畜禽品種,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品種證書,予以公布,並列入地方的畜禽品種志。”
2、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3、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強制閹割,賠償對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經營。”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四川省種畜種禽管理試行辦法(修正)
(1992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4月15日省農牧廳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種畜種禽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畜種禽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種畜種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種禽是指種用的豬、牛、羊、馬、雞、鴨、鵝、兔、蜂等以及它們的卵、精液、胚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種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與個人。
第四條 畜禽品種資源受國家保護。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科學技術生產種畜種禽和培育畜禽新品種。
第五條 省農牧廳負責全省種畜種禽管理工作。市(地、州)、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種禽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農牧廳根據畜禽種資源分布情況、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全省畜禽品種區劃,逐步建立良種繁育體系。
市(地、州)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畜禽品種區劃和當地實際,制定畜禽品種改良和培育規劃,引進高產、優質、適應性強的優良品種,加強選育,逐步建立各類種畜種禽的保種區(場)或技術指導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內地方畜禽品種的認可與新品種的鑑定命名評審工作。市(地、州)、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畜禽新品種的推薦工作。
畜禽品種經省級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畜禽品種,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品種證書,予以公布,並列入地方的畜禽品種志。
第八條 生產、經營種畜種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種畜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始可生產、經營種畜種禽。
生產經營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未經農業部批准並正式公布的畜禽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經營。
第九條 按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建立原種場和良種繁殖場。原種場由省負責建設和管理。一級良種繁殖場由省或市(地、州)負責建設和管理。
原種場和一、二級良種繁殖場,實行“繁殖優育種畜種禽為主,開展多種經營為輔”的方針。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原種場和一、二級良種繁殖場,因培育和推廣良種而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同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 生產、經營種畜種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品種、品系、代別和有效期從事生產、經營,並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十一條 種畜種禽的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嚴格執行種畜種禽飼養標準和技術管理規程,定期更新種源,建立系譜檔案。引種必須在上一級良種繁殖場或原種場進行。
第十二條 從事家畜專業配種(包括人工授精)的單位或個人,須從原種場或良種繁殖場引進良種公畜,並持有《種畜種禽合格證》和《檢疫證明》。嚴禁從商品畜中選留種公畜進行配種。
第十三條 凡從事家畜人工受精、胚胎移植的技術人員,須經縣級以上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方可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十四條 調運種畜種禽,必須持有《檢疫證明》。運輸部門應予優先安排運輸。
第十五條 從國外引進或向國外輸出種畜種禽,須經省農牧廳審核同意,報農業部批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貿易和檢疫手續。進出口的種畜種禽必須符合品種標準。
第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強制閹割,賠償對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經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農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