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5.0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09
  • 實施時間:1998.05.09
《河北省省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維護財稅秩序,保障省級預算收入及時、準確、足額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預算收入,是指應當上繳省級國庫的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第三條 應當繳納省級預算收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繳納單位),負責徵收省級預算收入的部門,以及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審計、地稅、國稅和省人民銀行等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省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與普遍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支持有關部門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入庫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減免省級預算收入或者影響省級預算收入徵收的規定。
第七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納省級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省級預算收入。
第八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做好省級預算收入的徵收工作,不得擅自減征、免徵、緩徵、退征或者截留、占用和挪用省級預算收入;未經省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省級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第九條 各級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省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不得擅自將省級預算收入延解、占壓、混庫和退庫。
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有權要求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徵收部門和國庫等,提供與省級預算收入有關的資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有權對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國庫的收納、報解等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級預算收入的解繳等情況進行審計。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財政部門出具審計報告;不得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或者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主要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本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