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是2000年由河北省財政部門組織編制,2000年5月25日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該辦法有效加強了預算初審工作,保證了預算編制的合法性,提高了預算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服務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預算決定權、監督權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
- 目的:加強預算初審工作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河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7號
【發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河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7號
【發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號)
《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5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北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北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初審工作,保證預算編制的合法性,提高預算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預算決定權、監督權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初審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包括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及決算。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初審,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依法對預算進行的初步審查活動。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其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時,必須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六條初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收支平衡、確保重點、依法審議的原則。
第七條初審時邀請下列機構和人員參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
(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
(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章 初審程式
第八條預算編制過程中,省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編制工作情況。
第九條預算初審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視察或調查。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應當責成財政部門,將擬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草案及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審後,應寫出初審報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的初審意見,轉省人民政府。不予採納的,省人民政府應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及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應當責成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將擬提交的有關報告和資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應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省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應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報告必須真實反映審計期內的基本情況,對審計出的問題應當提出解決措施,省人民政府應限期報告落實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時,省人民政府應作出安排,並報告審計結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報告作出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時,省人民政府應作出安排,並報告審計結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及決算初審後,應寫出初審報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將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報告的審議意見或批准決議轉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落實,並反饋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初審時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匯報情況或提供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按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依法對預算初審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質詢,或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三章 初審內容和重點
第十九條預算草案初審時,財政部門應當提供政府功能預算草案、部門預算草案、預算草案報告、編制依據和說明。
決算初審時,財政部門應當提供決算報告、編制依據和說明及與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相對應的決算資料。
預算、決算初審時,對重點收支項目進行審查。
決算初審時,財政部門應當提供決算報告、編制依據和說明及與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相對應的決算資料。
預算、決算初審時,對重點收支項目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初審時,財政部門應當提供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依據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預算草案初審重點: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預算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相協調的情況;
(三)預算支出的結構和法定比例、順序確定、確保重點情況。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預算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相協調的情況;
(三)預算支出的結構和法定比例、順序確定、確保重點情況。
第二十二條預算執行情況初審重點: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預算收支結構和進度情況;
(三)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預算收支結構和進度情況;
(三)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第二十三條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初審重點:
(一)調整範圍和程式;
(二)調整依據;
(三)收支平衡情況。
(一)調整範圍和程式;
(二)調整依據;
(三)收支平衡情況。
第二十四條決算初審重點:
(一)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審定的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變化及其原因;
(三)重大項目之間的資金調劑使用情況;
(四)上年結餘資金、當年超收、預備費、上級返還和補貼的資金使用情況、及省對設區的市補助支出的情況。
(一)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審定的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變化及其原因;
(三)重大項目之間的資金調劑使用情況;
(四)上年結餘資金、當年超收、預備費、上級返還和補貼的資金使用情況、及省對設區的市補助支出的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無特殊情況不按時報送或提供初審檔案和資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提供審計報告或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審議意見或決議不落實或不反饋落實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答覆質詢或作虛假答覆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無特殊情況不按時報送或提供初審檔案和資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提供審計報告或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審議意見或決議不落實或不反饋落實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答覆質詢或作虛假答覆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前條所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依法撤銷其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