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定

《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定》在2005.02.2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2.26
  • 實施時間:2005.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責,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五章 預算審查,第六章 預算執行,第七章 預算變更,第八章 決算,第九章 預算評價,第十章 預算監督,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預算管理,強化預算職能,保障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省級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省級決算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級預算由與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省直各部門)的預算組成。
省直各部門預算由省直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組成。但省直各部門所屬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預算,不列入省直各部門預算。
第四條 在省級預算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理財,做到公正透明,通過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完善預算決策機制,規範省級預算收入行為和支出範圍,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省級預算管理採用按省直各部門分類和按預算支出的功能分類兩種形式。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在省級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編制省級預算、決算草案,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和決定;
(二)組織省級預算的執行;
(三)決定省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四)編制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五)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批准有關預算變更事項;
(六)對省直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改變或者撤銷省直各部門關於省級預算、省級決算不適當的決定;
(八)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省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在省級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協調省直各部門編制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並對報送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內容;
(三)具體編制省級預算草案,並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式批覆省直各部門預算;
(四)具體組織省級預算的執行,並對省直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提出省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六)具體編制省級預算調整方案;
(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核、批准有關省級預算的變更事項;
(八)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九)具體編制省級決算草案,並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式批覆省直各部門決算;
(十)組織對省級預算管理工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十一)負責省級財政性資金收支預算的管理。
第八條 組織省級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在省級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制定組織省級預算收入的措施,編制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徵收的省級預算收入建議計畫;
(二)按照規定的職責組織徵收、上繳省級預算收入,依法辦理預算收入的減征、緩徵、免徵和退庫工作;
(三)向省財政部門提供有關省級預算收入徵收情況的資料;
(四)對分管範圍內省級預算收入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向省財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徵收的省級預算收入計畫的調整方案。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在省級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編制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並在定時間內報省財政部門;
(二)組織、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編制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並對報送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內容;
(三)組織對擬列入本部門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的項目進行評審;
(四)按照省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在規定時間內下達所屬單位的預算;
(五)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並對本部門機關的預算進度、執行結果和財務管理負直接責任,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進度、執行結果和財務管理負管理和監督責任;
(六)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調整方案;
(七)向省財政部門提供有關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資料;
(八)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間內批覆所屬單位的決算;
(九)組織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第十條 省直各部門所屬單位在省級預算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編制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
(二)組織本單位預算的執行;
(三)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調整方案;
(四)向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資料;
(五)編制本單位的決算草案;
(六)對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一條 省級預算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省級收支範圍,對財政預算內、財政預算外資金實行綜合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預算收入由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的一般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財政預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應當按規定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的收入組成。
一般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專項收入、罰沒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各類行政性收費收入,以及按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和應當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範圍的其他收入。
基金預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徵收並納入基金預算收入範圍的各項收入。
財政預算外收入包括未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第十三條 省級預算支出由維持性支出和發展性支出組成。
維持性支出包括個人經費、正常公用經費、專項公用經費等方面的支出。
發展性支出包括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和政策補貼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省級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公共財政支出範圍和零基預算的要求統籌安排。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建立專用或者專項支出資金項目。確需建立的,必須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省級預算按照下列程式編制:
(一)每年第一季度,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向省直各部門、省直各部門向所屬單位逐級部署下一年度省級預算編制工作;
(二)省直各部門所屬單位按要求編制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在審核並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於7月底前報省財政部門;
(三)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報送的預算建議計畫進行審查,提出省級預算總收支計畫和專項資金分類支出限額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根據省財政部門的建議研究確定下一年度省級預算的重點支出項目和分類分口支出限額,由省財政部門向省直各部門下達;
(五)省直各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分類分口支出限額和省財政部門對本部門預算建議計畫的審查意見,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省財政部門;
(六)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報送的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必要時作適當修改,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七)省財政部門匯總省直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省級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八)省人民政府於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省級預算草案;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省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省直各部門預算,省直各部門自省財政部門批覆之日起15日內,下達所屬單位的預算。
第十六條 省級預算草案應當依照下列依據編制: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政策;
(二)國家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中長期計畫;
(三)省人民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省級預算收支範圍;
(四)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影響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的因素。
第十七條 省級預算草案文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濟和社會形勢;
(二)年度工作和預期目標;
(三)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和預算執行措施;
(四)預算收支分類結構分析;
(五)預算項目及其預期績效情況。
第十八條 省級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安排支出:
(一)個人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
(二)按規定由省級預算負擔的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業、教育、科學技術等事業的發展性支出;
(四)其他發展性支出。
第十九條 省直各部門預算草案應當依照下列依據編制: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政策;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財政中長期計畫;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預算編制綱要和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四)本省、本部門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發展計畫;
(五)本部門的職責和定員定額標準;
(六)上一年度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影響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的因素。
第二十條 省直各部門預算草案文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等基本情況;
(二)本部門年度工作和預期目標;
(三)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和預算執行措施;
(四)本部門預算收支總體情況和所屬單位的預算;
(五)專項公用經費和發展性支出具體項目預算及其預期績效情況;
(六)分列到具體項目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省直各部門編制的收入預算應當包括國庫撥款收入、財政專戶撥款收入、本部門往年累計結餘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規定應當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直各部門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安排支出:
(一)個人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
(二)按規定由本部門預算負擔的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省級預算資金償還債務的支出;
(四)其他發展性支出。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7月底前,向省直各部門下達下一年度實行財政補助限額管理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事業費限額。省直各部門應當將財政補助的預算內收入、財政預算外收入和本部門其他收入統籌安排,編制本部門的支出預算。
第二十四條 省直各部門編制支出預算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測算、確定各項支出:
(一)個人經費支出,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人員範圍、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測算、確定,個人的工資、補貼、津貼及其他福利性待遇項目和標準需要調整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作為測算和確定支出的依據;
(二)正常公用經費支出,依照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定額測算,並分類分檔確定;
(三)專項公用經費和發展性支出,根據年度工作和預期目標,按照各項工作的輕重緩急程度,確定預算項目,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五條 編制發展性支出預算時,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省級預算同類支出中一般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和財政預算外收入的資金以及不同部門管理的同一用途資金整合,集中解決事關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事項。
第二十六條 發展性支出實行分類分口支出限額管理。省直各部門應當在分類分口支出限額內,根據各項工作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支出項目,不得突破限額。
第二十七條 編制發展性支出預算時,可以按照不超過前三年度實際配套資金平均數額的標準,在分類分口支出限額內,安排與國家專項資金配套的預留資金。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省直各部門預算中適當安排不可預見費,用於該部門不可預見事項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編制轉移支付支出預算時,轉移支付資金擬安排到具體項目的,由項目單位提出預算申請,按規定審查、確定後,編制項目預算,納入省級預算草案;不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按照與轉移支付目的直接相關的因素進行測算,提出分配到下級人民政府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計畫,按規定審查、確定後,納入省級預算草案。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省直各部門使用省級預算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本省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草案。
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直各部門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同時編制本部門的預算績效計畫。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報送的預算績效計畫進行審查匯總後,編制省級預算的績效計畫。
第三十二條 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和省直各部門預算草案時,應當同時編制下一預算年度及其以後二年的滾動預算草案。在分析預測三年的經濟和社會形勢,結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三年內工作任務和預期目標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分年度、前後銜接、收支平衡的省級預算收支計畫和分類分口支出滾動計畫。

第五章 預算審查

第三十三條 省直各部門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政策,本部門年度工作和預期目標,以及所屬單位職責的相符和協調情況;
(二)預算收入建議計畫的完整、合理和準確程度;
(三)支出預算安排與規定的支出順序和支出標準的相符情況;
(四)預算的績效計畫和預算支出項目的績效目標;
(五)發展性支出按規定用途安排情況,重點項目保證情況,以及發展性支出預算項目的立項、論證和決策情況;
(六)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按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編制的情況,預算資金支出方式按省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編制的情況,以及支出項目預算按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文本和要求編制的情況;
(七)所屬單位提供的基礎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程度。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有關政策,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省級預算收支範圍,以及本部門職責的相符和協調情況;
(二)預算收入建議計畫的完整、合理和準確程度;
(三)支出預算安排與規定的支出順序和支出標準的相符情況;
(四)預算的績效計畫和預算支出項目的績效目標;
(五)發展性支出按規定用途安排情況,用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事項的預算安排情況,以及發展性支出預算項目的立項、論證和決策情況;
(六)預算草案文本按省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的情況,政府採購預算草案按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編制的情況,以及預算資金支出方式按省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編制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審查省直各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商修改。不能協商一致的,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審查、確定省級預算草案:
(一)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財政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審查並初步確定省級預算的收支總規模、支出結構、分類分口支出限額和應當保證的重點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各分管負責人負責指導和協調分管部門編制省直各部門預算草案,並負責審查分管部門的發展性支出預算建議,但用於基本建設的省級預算支出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商省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整合使用的初步意見後報分管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的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定;
(三)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和審查確定分類分口的發展性支出限額和省級預算草案。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預算年度開始後、省級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省直各部門的個人經費支出和正常公用經費支出可以暫按當年預算草案的預算支出數額執行。
第三十八條 組織省級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並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級次、解繳方式和期限,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和省級財政專戶。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預算收入。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沒收入應當實行罰繳分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不得與部門或者單位的 利益掛鈎。
~24.第四十條 省直各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及時向省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畫和撥付資金申請。省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按規定撥付資金,不得違反規定撥付無預算、超預算的資金。
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省財政部門批覆的支出預算科目和項目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未按規定程式報批的,不得隨意改變支出預算科目和項目。
第四十一條 發展性支出應當根據項目的預算和執行進度撥付使用。其用款數額占該項目預算總額的比例,在每年的6月底、10月底應當分別達到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九十以上。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發展性支出項目的用款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省財政部門可以核減該項目的預算。
第四十二條 省直各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預算確定的支付方式,辦理預算支出撥款。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的項目和數額,從省級國庫和省級財政專戶撥付預算資金,不得混撥。
對基金預算收入和財政預算外收入安排的預算項目,省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應收入的完成情況撥付資金。
第四十四條 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要求,對重點發展性支出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按期向省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檢查,並在項目完成後向省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績效報告。
第四十五條 省級國庫庫款和省級財政專戶存款的支配權屬於省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省級國庫庫款、省級財政專戶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繳入省級國庫的庫款和省級財政專戶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省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省財政部門。省級專享收入和省與設區的市共享收入的退庫,由省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個人,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四十七條 省直各部門需要使用省級預算預備費時,應當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並提出預備費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部門批覆執行。
第四十八條 使用省級預算補助下級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級預算的安排提出使用意見,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財政部門向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預算。
第四十九條 省直各部門需要使用本部門不可預見費時,應當制定使用計畫,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國家專項資金下達後,應當及時納入省級預算收入,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專項資金的性質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意見,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財政部門批覆預算。但數額較大或者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國家專項資金,由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國家下達專項資金時要求本省安排配套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級預算中配套資金的預留情況,研究確定配套資金數額,經按規定程式批准後,由省財政部門批覆預算。
預算年度終了時,本省安排的配套資金未按規定用於配套的,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平衡預算或者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本省安排的配套資金屬於有特定用途預算收入的,應當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時,省級專項資金的預算由於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沒有執行或者沒有完全執行的,由有關部門提出繼續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意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繼續執行或者停止執行;因其他原因沒有執行或者沒有完全執行的,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繼續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意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繼續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被停止執行的省級專項資金,作為省級預算結餘在下一年度省級預算中統籌安排支出。
國家和本省規定有特定用途或者跨年度執行的專項資金預算以及國家下達的專項資金,在預算年度終了時沒有執行或者沒有完全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提出繼續執行的意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與下一年度的省級預算一併執行。

第七章 預算變更

第五十二條 省級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變更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預算調整:
(一)預計預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預計預算總收入超收或者減收的;
(三)預計預算總支出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上一年度結餘未列入預算而動用的;
(五)農業、科學技術、教育、社會保障支出預算需要調減的;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規定確保的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支出的;
(七)不同部門之間需要進行資金調劑的。
第五十三條 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難以預見的緊急狀態時,因預備費不足需要增加財政支出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支出預算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執行,然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備案。
第五十四條 同一部門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時,累計調整額不超過該部門同類預算資金總額百分之五的,由省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超過百分之五的,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部門批覆執行。
第五十五條 省直各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加個人經費和新增一般事項增加公用經費所需的開支,用該部門的不可預見費解決;因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機構調整增加人員、普遍性調資和獎勵等原因需要增加的個人經費開支,由省財政部門按規定調整該部門預算。
第五十六條 省直各部門的政府採購和財政集中支付項目完成後節餘的財政性資金,國家和本省規定有特定用途的,由有關部門提出預算調整意見,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調整預算;未規定特定用途的,節餘的財政性資金低於該項目實際支出額百分之十的部分,由該部門留用,用於補充正常公用經費,但全年留用總額不得超過該部門年度正常公用經費的百分之十。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由省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並相應調整該部門的預算。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決算

第五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省直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原則、方法、要求和報送期限,制發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五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分別按規定組織編制省級決算草案和本部門、本單位的決算草案。
在編制決算草案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的預算收支和往來款項。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轉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為本年度的收支。決算數字應當採用經核實的會計數字,不得採用估計數字,不得弄虛作假。
第五十九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組織省級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和報送省級預算收入年度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六十條 省直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決算草案進行審核、匯總,並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經主要負責人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省財政部門審核。
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的決算草案進行審核時,發現有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直各部門的決算草案,匯總編制省級決算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對省級預算執行中省與國家、省與設區的市之間按規定應當清算的事項,在決算時一併結算。
第六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直各部門在編制決算草案時,應當同時對本年度的預算工作進行分析和總結,並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建議。
第六十三條 省級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省直各部門批覆決算。省直各部門應當自省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第九章 預算評價

第六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時,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組織省直各部門對省級預算管理工作、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第六十五條 預算評價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預算執行情況和執行效率;
(三)預算資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預算績效計畫的落實情況;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六條 省級預算評價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省財政部門起草省級預算評價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省直各部門部署;
(二)在預算年度終了後,省直各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預算評價工作方案,對本部門進行預算評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自我評價報告報省財政部門;
(三)省財政部門在對省直各部門自我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的基礎上,組織對省級預算進行總體評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總體評價報告報省人民政府;
(四)省審計部門對省財政部門和省直各部門的預算評價情況進行抽查和專項評價,並將審計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根據省財政部門報送的總體評價報告和省審計部門報送的審計報告,總結省級預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將對省直各部門的預算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安排該部門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預算監督

第六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依法對省直各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省級預算收入的徵收和上繳,省級國庫和省級財政專戶的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六十八條 省審計部門依法對省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省直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省直各部門對所屬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七十條 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省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執行省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和省審計部門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省級預算收入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省級國庫庫款和省級財政專戶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繳入省級國庫的庫款和省級財政專戶資金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資金,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規定撥付無預算、超預算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部門之間資金調劑的;
(三)擅自挪用預算資金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