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根據有關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專項資金建立部門共管、專家評審、項目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實現資金分配的激勵和約束。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有利於我省加快外經貿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推進對外投資和合作,推動開放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項目或事項:
(一)獎勵引進重大內外資項目。
(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
(三)招商引資。
(四)支持出口信用保險。
(五)支持服務外包。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七)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
(八)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有利於開放型經濟發展的事項以及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管理、評審、驗收和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省財政廳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省商務廳年度工作計畫、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會同省商務廳確定各類支持事項的年度預算規模。
第九條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業務補助或獎勵、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十條對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或事項,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商務、財政部門負責本地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並按級次逐級聯合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專家評審。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分別建立技術和財務專家庫,入庫專家必須經過部門嚴格的能力測試、道德審查,確保評審專家素質。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確立支持項目和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需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研究確定具體支持額度,並按照國庫支付制度下達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並對本地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3月底前聯合上報省財政廳、商務廳。
第十五條對於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財政資金扶持,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規定進行處理。對出具虛假信息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