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1997年9月24日河北省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compensation in hebei province
  • 時間:1997年9月24日
  • 位置:河北省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省級預算,實行專項管理。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年終結餘部分,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和編制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年度支出預算草案,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年度支出預算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向資金使用單位撥付資金。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礦產資源補償費年度支出預算草案,批覆礦產資源補償費年度支出預算,按預算撥付資金,並對該項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扣除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經費後,其餘部分百分之八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百分之二十用於礦產資源的開發保護。
第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資金實行項目管理,並優先用於下列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一)本省經濟建設急需礦種的勘查項目;
(二)礦山接替資源的勘查項目;
(三)在礦產資源勘查上有重大突破的勘查項目;
(四)項目法人自籌資金占項目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勘查項目;
(五)其他重點勘查項目。
第八條 利用礦產資源勘查資金安排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行無償使用,利用礦產資源勘查資金安排的其他項目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計畫部門制定。
第九條 礦產資源的開發保護資金主要用於礦業秩序的整頓、維護和礦產資源的各項開發保護工作。
第十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的部分,由使用單位按勘查項目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畫部門初審後,分別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計畫部門。經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與省計畫部門共同組織審定後,編制年度地質勘查計畫,由省計畫部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下達。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勘查資金實行專項撥款,由省財政部門按照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經費應當按編制和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設區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十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和所轄縣(市、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經費預算草案,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編制全省的地質礦產行政管理經費預算,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預算審批手續後,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撥付經費,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預算級次逐級下撥。
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地質礦產行政管理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礦產資源勘查資金和礦產資源保護資金:
(一)未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
(三)擅自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
(四)自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不能開採的。
第十四條 在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審計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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