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24日印發的辦法。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各條中的“納費人”改為“採礦權人”。
二、第二條修改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採礦權人繳納。”
三、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採礦權人必須按照礦產品的實際銷售收入計算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額。”
四、第四條修改為:“礦區範圍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範圍在區行政區域內或者跨縣(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設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區範圍在區行政區域內的,設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
礦區範圍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五、第六條修改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監製、印發的專用票據。設區市、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按規定編制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報表,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十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七、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八、第十八條中的“15日”改為“60日”。
九、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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