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是一項於2000年11月1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辦字[2000]107號
  • 發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2000-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冀辦字〔2000〕1072000年11月16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和全國城鄉規劃工作會議精神,現就加強和改進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抓緊做好各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要抓緊制定城市詳細規劃,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重點開發地區、重點保護地區和重要地段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詳細規劃的編制要具有可操作性,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加強城市空間體型環境的設計,塑造鮮明的城市特色。城市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以詳細規劃為基本依據。
要加快縣域(包括縣級市,下同)城鎮體系規劃的修訂完善。按照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要點的要求,努力提高規划水平。要組織大中城市的技術力量幫助地方政府搞好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用以指導小城鎮建設,提高村鎮規劃的整體水平,切實改變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散亂的狀況。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要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今年全省所有縣級市和欒城、撫寧、懷來三個縣都要組織編制或重新編制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其中,列入縣(市)域小城鎮體系規劃重點的辛集、欒城、黃驊、冀州、涿州、沙河、武安、丰南、遵化、三河、撫寧、懷來12個縣(市)應在今年完成。
要加強小城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中心鎮規劃要達到詳細規劃深度。
要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要科學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景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
承接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尤其是村鎮規劃的編制任務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禁止規劃設計單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鄉規劃編制任務。
二、建立城市總體規劃修改認定製度和備案制度。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或進行重新修編時,必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調整或修編的內容、範圍和理由進行說明,由審批機關作出認定。未經認定,不得修改規劃。在不影響城市功能分區和總體布局的前提下,對城市用地分類中的中類用地進行部分置換,提前占用部分中遠期規劃用地,屬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經認定屬於局部調整的,調整後的規劃成果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變更城市規劃期限,改變城市性質,增加城市人口,改變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方向,以及城市功能分區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屬於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修編後的規劃成果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三、嚴格城鄉規劃的實施管理,統一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省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由省和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的規劃,都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各區、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不具有獨立的規劃管理權,其規劃工作受城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准的規劃。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只能由相應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任何部門無權代發。
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管理制度。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建設廳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未依法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土地使用的建設行為由省建設廳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糾正並予以通報。
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獲得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需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要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審批。對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手續。
要加強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後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建設項目在辦理工程施工報建手續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合法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許可證的要求。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存在上述問題,正在施工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行拆除。工程竣工後,規劃部門應及時對其規劃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的,要及時出具認可證件;檢查不合格的,要責令改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認可證件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檔案。建設工程在使用過程中改變其性質、功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四、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為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嚴格執行,必須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上級政府監督職能,實行“下查一級”制度。省建設廳要重點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設區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對由本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要依法處理;市、縣政府要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同時上報上級政府備案。要抓緊制定、修訂城鄉規劃地方法規,完善規劃實施的監督制約機制,推進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規劃的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建設。要重點檢查各類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城鄉結合部、風景名勝區和重點歷史街區的規劃管理情況。要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和民主決策水平,積極探索建立城市規劃方案、成果公示制度、公布制度和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管理的聽證制度,推動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嚴格落實城市規劃執法責任制。實行城市規劃執法錯案追究,嚴肅查處執法違法行為。
五、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鄉規劃工作負總責。要逐步實施城市規劃重大失誤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市、縣的市長、縣長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副縣長和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建立健全高效、精幹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採取有力措施,穩定專業技術隊伍。要認真測算城鄉規劃工作必需的經費,確保把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採取多種方式有計畫地對領導幹部和規劃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爭取用三到五年時間完成對市長、縣長、鎮長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業務輪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不斷提高城鄉規劃的理論水平和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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