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為最佳化我省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改善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快速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河北省行政許可目錄管理辦法》《河北省行政許可委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信息,發布日期,全文內容,總體目標,實施範圍,基本原則,改革審批方式,保障措施,審批流程,組織實施,
檔案信息
名 稱: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00217883/2017-00074 |
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文 號: | 冀政辦字〔2017〕13號 |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 2017年01月25日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4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 實施辦法(試行)
為最佳化我省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改善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快速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河北省行政許可目錄管理辦法》《河北省行政許可委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總體目標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通過採取“整合流程、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等方式,有效解決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環節複雜、流程繁多、要件繁瑣、時限冗長、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最大限度減少審批事項、削減審批材料、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規範化、標準化制度,提升服務水平和民眾滿意度。
實施範圍
適用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兩大類。涉及交通、文物、搶險救災、應急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等項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原則
(一)依法審批。依法整合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最佳化辦理程式,創新審批方式,推進投資審批提速,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二)創新務實。每個審批部門按照法定的審批許可權、條件、標準、方式、責任及本辦法限定時限和要求實施審批,在一個審批階段內涉及多個審批事項的,依法依規進行整合,全面實施並聯審批,同步辦理,需要徵求其他部門意見的,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整合政府資源,變外部行政行為為內部行政行為,將項目建設單位面對多個行政部門,變為項目建設單位在一個審批階段只向一個牽頭部門提供相關審批材料,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同時抄告各相關審批部門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
(四)強化落實。落實牽頭部門首問首辦責任制,從申請材料受理到審批結果送達,由牽頭部門跟蹤負責。審批部門要嚴格執行省政府調整、取消、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不得增設省政府決定保留的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以外的審批事項,不得將部門職責性管理工作“搭車”為審批的內容,不得拆分審批的條件、環節,不得逾期實施審批。
改革審批方式
(一)簡化審批環節。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立項(項目審批)、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5個階段。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立項階段的審批,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用地審批階段的審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各牽頭部門確定本階段涉及的審批和相關責任部門。有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設立行政審批局的市、縣政府,由其牽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審批工作(以下均統一稱為牽頭部門)。
(二)完善審批前期工作。牽頭部門在開展前期工作中,要結合投資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所屬階段涉及國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衛生、安全生產、園林綠化、水土保持、消防、人民防空、海洋、防震、氣象等管理部門職能的,應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確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進入審批流程後由牽頭部門組織並聯審批。
(三)推行並聯審批。投資項目各環節前置或互為關聯影響的事項能夠並聯的,應列入並聯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突破審批事項間的界限,提前介入審批流程中的技術審查內容,根據投資建設項目的特殊性和審批要求,主動提供與出讓方式、審批條件、標準、內容等相關的政策諮詢服務,編制公開並聯審批事項和階段服務指南、審查細則、審批流程圖,提供項目齊全、標準統一、便捷高效的審批服務。並聯審批的運行規範和實施由牽頭部門統一負責,申請人向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牽頭部門統一接收和轉送申請材料,組織聯合核查、聯合會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督促並聯審批部門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送達許可證件;並聯審批部門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的相關內容,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送達許可證件,參加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核查、聯合會審等,經核實需申請人補正材料的,由並聯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四)制定審批規範。各審批部門應通過採用文、表、圖對應的形式,站在審批相對人的角度,制定內容詳實、一目了然的審批服務指南、審查細則和審批流程圖。服務指南要列明本審批事項名稱、辦理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辦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發放證照情況(包括證照名稱、樣式,相關的年檢、政府制定培訓和收費等情況)、表格下載、監督檢查、諮詢渠道、責任追究、辦公時間和地址、狀態查詢等15個必要要素,以及針對申請人在辦事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予以說明解答,可提供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常見錯誤示例。審查細則要列明審查部門、審查環節、審查內容、審查方式、審查責任人、審查程式、經辦要求、審查期限、相關文書、審查結論、備註等11項必要要素,核心內容是細化每個審查環節的要求,明確各級各環節審批人員的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提出審查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規範和約束自由裁量權,明確監督措施,監督各環節和各崗位的審查職權和責任。審批流程圖要以實際套用為核心,可用文字或圖表的形式,內容詳實、流程清晰、環節明確、一目了然、方便辦事。
(五)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限時辦結制,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定審批時限,結合審批辦理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精簡重複審核或功能雷同的審批環節和層級,進一步壓縮承諾辦理時限。
(六)編制審批流程圖。構建投資建設項目各環節相應的流程示意圖,流程圖中所列具體事項按項目最大可能辦理手續設定。
(七)精簡申報材料。梳理各個審批事項需要提交的相關證照、申報材料等前置條件(要件),推進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涉及審批事項的信息互通、校驗核對,取消各類無關的證明材料和繁瑣手續。申報材料為行政審批實施部門(系統)發放的證照或批准文書、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能夠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審批對象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審批對象只負責提供批准檔案名稱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實施部門查詢驗證,不再提交證照或批准文書的原件或複印件,其他部門負有提供審批相關材料的義務和責任。
(八)編制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全面清理投資項目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凡沒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審批中介服務和中介機構出具的行政許可要件一律取消。編制各環節行政審批過程中申請人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各項服務事項目錄,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無項目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對申請人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的,行政機關不得干預。行政許可機關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項目;不得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本行政區域外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開展許可中介服務;不得將行政許可事項轉交許可中介服務機構實施;不得通過設定特別條件、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採信特定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中介服務等形式,變相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九)清理中介服務收費。對沒有法定依據、屬於部門審批職責範圍、額外增加申請人負擔的中介服務收費,一律取消;對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對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尚未形成充分競爭的中介服務,其收費按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價格。
(十)實行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技術審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審查單位承擔,審查單位對其出具的結論終身負責,行政審批機關實施審批應直接採信審查單位提供的結論,誰審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
保障措施
(一)建立聯合審批機制。在推行並聯審批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聯合評審、聯合測試、聯合勘測、聯合驗收、區域性評價機制。牽頭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或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式限時出具書面意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審查,形成聯合審查(驗收)結果。
(二)實行“一個視窗”受理。加強協調配合,打破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上下層級之間的界限,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項目單位按規定向需要辦理審批事項的部門分別提出申請,每個審批環節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相關聯部門開展並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並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在實行“一個視窗”受理的基礎上,推進集中審核,有條件的市、縣積極推進投資建設項目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充分授權,集中辦理。
(三)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申請材料轉送相應審批部門。牽頭部門對屬於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申請應及時審查,如需補正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覆。有關審批部門在接到牽頭部門告知和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補正的答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予辦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內容,原則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補正材料。
(四)建立網上審批平台。依託“網際網路+”,推動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凡具備網上審批條件的事項,提供全省線上諮詢服務,及時解答申請人疑問,通過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提高聯合審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建立審批服務代辦制。全面落實“三級平台、兩個代辦”要求,建立完善投資建設項目審批代辦工作機制,為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政策指引、審批代辦、要素保障、協調重大疑難問題等全方位全過程服務,積極推行一站式辦理、上門辦理、預約辦理、自助辦理、同城通辦等服務,切實解決制約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突出問題。
(六)建立和完善審批中介服務誠信體系。進一步規範投資建設項目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加強對中介服務行為的監管,加大對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曝光、通報力度。建立中介組織誠信檔案,完善和強化中介服務的信用監管機制,明確中介機構信用管理內容。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懲處。
(七)建立統一收費制度。對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明確,並實行統一收繳,所有收費項目(基金)均應在施工圖設計聯合審查時逐項核清,並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核發施工許可證之前繳納所有費用。各職能部門積極推進落實統一收繳費制度,嚴禁各相關部門以任何名義代收其他費用,確保收費工作達到“統一建賬、統一收繳、統一管理”的規範要求。
審批流程
(一)立項階段(政府投資項目審批74個工作日、企業投資項目核准24個工作日、企業投資項目備案5個工作日)。
1.牽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2.審批部門。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或其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3.牽頭部門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含節能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或概算審批、投資計畫下達。國家和省對初步設計審批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4.審批流程。
(1)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不含中介機構評估審查)。
項目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送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後,送達項目單位,抄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將申請材料上報線上平台,在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完成並聯審批後,發展改革部門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含節能審查)並將批覆檔案送達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編制初步設計或概算,並將申請材料上報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完成初步設計或概算批覆,送達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按照工程進度要求,編制投資計畫上報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投資計畫後,送達項目單位。
(2)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不含中介機構評估審查)。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後,將申請材料報送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在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實行並聯審批後,發展改革部門完成項目申請報告核准,送達項目單位。
(3)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備案。項目單位填寫備案申請表後,將申請材料報送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發展改革部門完成項目備案後,送達項目單位。
(二)用地審批階段(預審14個工作日、用地審批24個工作日、供地14個工作日)。
1.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2.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規劃、林業、農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其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3.審批事項。土地轉用徵收、海域使用權設立審核、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臨時用地審批、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方案審核。
4.審批流程。
(1)申請。項目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用海、用島)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由市、縣政府組織供地,使用海域(海島)的按規定許可權向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後使用。
(2)供應。按照不同的用途,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採用不同的方式供應。
符合劃撥條件的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可以劃撥。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後,按規定在5日內出具綜合審查意見,區分情況起草《受理通知書》、《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受理後,市、縣國土資源局在14個工作日(不含報市、縣政府批准時間)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出具劃撥決定書。
符合協定出讓條件的可以協定出讓。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後,按規定在5日內出具綜合審查意見,區分情況起草《受理通知書》、《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受理後,市、縣國土資源局在14個工作日(不含報市、縣政府批准時間)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縣政府批准後與項目單位簽訂協定出讓契約。
符合公開出讓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在市、縣政府。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後,按規定在5日內出具綜合審查意見,區分情況起草《受理通知書》、《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受理後,市、縣國土資源局在10個工作日(不含報市、縣政府批准時間)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縣政府批准後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契約。
(三)規劃許可階段(42個工作日)。
1.牽頭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2.審批部門。城鄉規劃(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人民防空、城市園林綠化、教育、文物、國家安全、安全生產、氣象、地震、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容環衛)、水利、宗教等主管部門。
3.牽頭部門審批事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4.審批流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42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並向建設單位發出審批結果通知。階段牽頭部門向建設單位正式發出通知後,並聯審批部門應在辦事指南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並將有關審查意見、審批檔案反饋牽頭部門。
(四)施工許可階段(42個工作日)。
1.牽頭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2.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或承擔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發展改革、國家安全、安全生產、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市政管理、市容環衛、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門。
3.牽頭部門審批事項。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4.審批流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階段的審批時限共42個工作日。自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正式向建設單位發出受理通知後第2天開始計時。並聯審批部門應在辦事指南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並將有關審查意見、審批檔案送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通報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在20日完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向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反饋結果。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將有關審批、備案結果向建設單位發出審批通知。
由建設單位委託中介組織進行的有關事項所需時間,不計入本階段審批流程時限內。
(五)竣工驗收階段(22個工作日)。
1.牽頭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或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及各專業工程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
2.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或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及各專業建設工程相關審批職能的部門),教育、國家安全、環境保護、水利、人防、氣象、地震、公安消防、城鄉規劃、城市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
3.牽頭部門審批事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4.審批流程。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時限共22個工作日(房地產開發項目32個工作日)。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形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後,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自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正式向建設單位發出受理通知後第2天開始計時。並聯審批部門應在辦事指南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並將有關審查意見、審批檔案送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各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22個工作日(房地產開發項目3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或者審批,並向建設單位發出通知。
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按照本《實施辦法》要求,研究制定本級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改革措施,明確責任分工,確保落實到位。上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對口部門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明確責任。各級機構編制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改革的總體組織協調工作。各環節牽頭部門負責本環節行政審批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本環節並聯審批事項流程運轉協同規範工作。各聯辦審批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審批的承辦、並聯審批事項的協同落實工作。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牽頭部門主體責任和聯辦部門協同責任,建立運行協調配合機制,審批通報溝通機制。要堅持問題導向,對企業和民眾提出的意見建議要及時研究解決。由審批局或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的審批環節,審批局或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
(三)探索創新。各地要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在實施審批和辦理相關事項過程中,要以本《實施辦法》為指導,切實抓住開展最佳化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改革的本質和關鍵,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創新,對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行再最佳化,最大限度最佳化辦事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
(四)強化督導。建立全過程、高效率、可核實的督導落實機制,推動改革措施早落地、見實效。省政府有關部門將適時對本《實施辦法》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改革落實情況進行測評。要強化獎懲,對落實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揚,對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進行行政問責;對違反制度規定,本《實施辦法》之外違規審批,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