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改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
- 審核單位: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86年9月16日
- 施行時間:1987年1月1日
(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改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第七條 河北省煤炭工業廳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業。市、縣煤炭主管部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機構,由省煤炭工業廳和市、縣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當地人民政府領導為主。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的貫徹執行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第八條 本省境內的國有、集體煤礦和個體採煤,必須遵守...
第四十九條 因採礦造成耕地、草原、林地和水利設施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
決定將《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經審查批准的集體、民眾集資合夥和個體煤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託批准單位頒發開採許可證”修改為:“經審查批准的集體、民眾集資合夥和個體煤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採礦申請登記表和採礦許可證,地質礦產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頒布日期是2005年3月5日,實施日期是2005年3月3日。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文號 冀政20號 頒布日期 2005年3月5日 實施日期 2005年3月3日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一)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
第十一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探礦權,監督探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負責同級地方地質勘查項目的管理和成果驗收;處理地質勘查單位之間勘查權屬糾紛;對地質勘查違法行為依據《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查處。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全市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必須正確處理...
第一條 為了減少或避免小煤礦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小煤礦,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私營和個體煤礦。第三條 小煤礦發生事故,對有關領導...
《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於1998年11月6日起廢止,現予公布。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請廢止《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議案...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證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持證上崗。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七、國有地方煤礦按《河北省國有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內容及檢查驗收辦法》進行整改後,凡未經設區市政府聯合驗收組驗收合格的,一律不準生產。已經驗收合格的...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29號)提出,“2+26”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前編制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信息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河北省加強地質勘查管理,規範地質勘查行為,維護地質勘查投資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地方法規,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簡介 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條款 第...
為及時有效地控制、減少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規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通知內容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第八條 國家實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是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檔案全文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防止煤礦安全行政許可中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煤礦...
《河北省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在1986.12.1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全省境內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促進鄉鎮煤礦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由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16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文 (1994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9號發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
文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規定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改,2016年9月22日廢止。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建設項目對環境污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全國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應在地區煤炭資源開發規劃中劃定經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由鄉鎮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範圍。第十條 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鄉鎮煤礦不得開採《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煤炭資源。鄉鎮煤礦開採《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天津市關於加強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規定 天津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規定 天津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細則 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 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 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