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是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制度
  • 發布單位: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5日
檔案全文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防止煤礦安全行政許可中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對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受理審批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方法
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可採取日常監察或定期專項監察的形式,每年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至少進行一次。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人員,還要把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列入日常監察執法的重要內容。
檢查方式包括:書面材料的審查、現場檢查、動態跟蹤管理等。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要將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報告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或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三、監督檢查內容
1.被許可人是否認真依法履行了行政許可事項要求的義務。
2.被許可人是否保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後的合格狀態。當某一環節不具備法定條件時,是否進行了整改,經整改仍不具備條件的,是否仍在進行許可事項活動。
3.是否有塗改、轉讓、冒用、買賣、出租或使用偽造的各種行政許可證照、證件等行為。
4.各種行政許可證照、證件的變更、年審、補領、有效期延續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時限進行。
被許可人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法開展的各種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真實材料。
四、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在各種形式的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2.塗改、轉讓、冒用、買賣、出租或使用偽造的行政許可證照、證件的;
3.行政許可證照、證件的變更、年審、補領、有效期延續沒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時限進行的;
4.不具備行政許可法定條件而又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具備條件仍在進行許可事項活動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監督檢查要求
1.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行政,在對被許可人進行各種檢查活動時,要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要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按規定簽字、歸檔。
2.被許可人有權查閱檢查記錄,對給予的行政處罰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行使監督檢查權力過程中,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行使煤礦安全項目許可證照、證件的暫扣、吊銷、註銷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權要依法、規範進行。
六、社會監督和舉報
1.河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積極受理廣大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煤礦安全行政許可事項的舉報。
2.河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舉報和投訴的問題屬實的,要對不依法開展煤礦安全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和被許可人的各種違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煤礦安全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處理結果;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河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向舉報、投訴人說明有關情況。
3.河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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