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2010年9月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2015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規定》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其內容具體、細緻、嚴格,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解決煤礦井下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隱患的一項切實有效的措施,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 作用:落實安全責任主體
  • 類別:煤礦能源安全規章
規定內容,制定要點,情況公示,各界評論,

規定內容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已經2010年8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
局長 駱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簡稱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本規定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煤礦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第二章 帶班下井
第七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許可權、民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第十二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畫,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的情況應當報告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畫以及工作計畫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民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十九條 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煤,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各自的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所屬煤礦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
第二十五條 露天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制定要點

第一,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並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帶班領導依法追究責任做了明確規定。《通知》發布後,社會反響很好,都認為這是一個過硬的、管用的檔案。為了嚴肅認真,不折不扣地執行好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要求,總局黨組研究制定了具體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以及安全監督檢查的規定,這是細化《通知》的配套性的制度性的規定。第二,200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號),2006年、2007年總局、煤監局等七部委還先後出台了國有重點煤礦和小煤礦兩個《指導意見》,這些檔案都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提出了要求。實事求是地講,這些檔案的出台,對推進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強化煤礦現場安全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這些檔案都是以《指導意見》的形式下發,不少企業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剛性度不強,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是:國有重點煤礦基本上都對煤礦領導下井(包括下井次數、職責等)有明確的規定,也基本做到了“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領導”,但距離“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還有差距;一些小煤礦也制定了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認真執行,但還有相當數量的小煤礦執行的不夠好;更有甚者,有些煤礦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只有小包工頭下井,根本談不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現場管理極為混亂,事故多發頻發。第三,實現煤礦安全生產,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是由系統合理,裝備先進,管理科學,培訓到位等基本因素決定的,和煤礦生產力水平、技術管理、現場管理水平緊密相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是強化生產過程管理領導責任的重要措施,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必須緊抓不放,一抓到底。第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這項規定能不能扎紮實實認真落實,關係到取信於民,關係到政府公信力。必須制定具體的規定並加強監督檢查,堅定不移地執行下去。通過強化領導帶班下井,把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規、制度落實到井下,落實到現場,落實到區隊、班組和崗位,真正嚴格起來,落實下去,實現煤礦安全生產。
為此,作為國務院《通知》的配套檔案,制定出台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特點《規定》共5章26條,包括總則、帶班下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有以下特點:
1、責任更加明確《規定》對煤礦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界定更加明確。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第五條)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第五條)
煤礦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2、要求更加嚴格在適用範圍上,本規定所稱的煤礦,是指生產礦井和建設礦井的全部。即指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礦井、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第四條),露天煤礦領導帶班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第五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十條)
規定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包括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的信息必須實行檔案化管理,存儲期限不得低於一年。(第十一條)特別要求煤礦主要負責人要帶班下井,而且每月不少於5個。(第七條)
3、監督更加有力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民眾監督、輿論監督、企業監督、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對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檢查內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監督檢查都提出了明確要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和報告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第六條)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要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民眾監督。(第七條)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不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第十二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第十七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監察執法計畫,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第十四條)
通過嚴格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好《規定》要求,不能走過場,決不能搞形式主義。
4、罰更加嚴厲根據《通知》中“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的要求,《規定》對以下情形細化了嚴厲的法律責任:
煤礦有十八條列舉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第十八條)
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第十九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20萬元(一般事故),50萬元(較大事故),200萬元(重大事故),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第二十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分別處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第二十一條)
三、有關問題說明1、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範圍,擴大到了副總工程師,主要考慮:一是多數煤礦領導班子職數適應不了“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且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二是煤礦副總工程師熟悉全礦井的生產系統,具備帶班下井的知識和能力;三是明確煤礦副總工程師帶班下井,也有利於改善煤礦管理層的知識結構,提高煤礦管理人員的準入標準,提高煤礦管理層的專業素質。四是這也是不少煤礦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2、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職責,主要強調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比如巷道貫通、採掘工作面過斷層、初次放頂、排放瓦斯等等;二是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三是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應該特別指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不是對區隊長、班組長現場指揮的替代,而是對現場管理的督促、指導和加強。
3、關於對“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理解。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煤礦帶班領導隨同某一個區隊、某一個班組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特殊情況除外)。換句話說,也就是要求煤礦領導履行帶班下井職責,同時要做到井下交接班。
4、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個數的規定。本規定只明確了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其他領導人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個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5、建設礦井(含新建、擴建、整合、技改等)領導人員帶班下井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負責,建設單位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6、本《規定》和煤礦企業現有各級人員下井規定的關係。本《規定》和各煤礦企業現有下井規定並不矛盾,應該理解為是特彆強化了“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各煤礦企業還要更加完善和堅持好正常的各級領導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履行有關領導分工職責和采、掘、機、運、通、地質測量等專業的職責,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發現、解決問題,實現煤礦安全生產。
7、各省(市、區)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及相關部門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已有規定的要根據《規定》進一步完善。

情況公示

為有效保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制定了包括民眾監督、輿論監督、企業監督、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內的龐大監督體系,對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檢查內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監督檢查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該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包括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的信息必須實行檔案化管理,存儲期限不得低於一年。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不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除了煤礦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外,《規定》還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相關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一經查證屬實,要依法從重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監察執法計畫,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事故煤礦違規最高可罰500萬元
此次出台的《規定》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於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關部門將對煤礦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要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各界評論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已正式施行,中央要求各煤礦、非煤礦山的領導要和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琢磨一番,覺得這不僅僅是為了生產安全,還是領導作風轉變的具體行動和有效措施。
“面貌變不變,領導是關鍵”。百色起義前,小平同志帶頭深入民眾,為民眾解決實際困難。他對侵犯民眾利益、違反民眾紀律的事件,如一些幹部利用職權將好田占為己有,將差田分給貧僱農的問題,能很快發展,並給予嚴肅處理。他的模範帶頭作用推動“一班人”,帶動“一層人”,影響“一群人”。因而民眾把這樣一支革命隊伍視為親人,甘心情願地跟隨共產黨拋頭顱、灑熱血。
領導沖在前,民眾有幹勁,這已經被許多歷史實事驗證。戰爭年代,革命隊伍中官兵一致,哪裡困難、哪裡危險,衝鋒陷陣的都是領導。如今,一個單位、部門,領導的事前往往直接影響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甚至是一個地方的發展走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有了吃苦在前的領導,才會有拚命三郎般的民眾,也才會有開拓發展的環境。
因此,領導帶頭下井不僅僅是安全生產問題,更是社會價值取向的風向標。這不但對我們的黨和政府及所屬官員為此,即便是國外大企業老闆也深知其理。在全球500強狀元企業沃爾瑪,任何一個員工佩戴的工牌上除了名字外,沒有標明職務,包括最高總裁。公司內部沒有上下級之分,見面就直呼其名。在沃爾瑪還有一個理念:把公司領導稱作“公僕領導”。這聽起來有點像人民公僕一樣,就讓人感到很親切。而且他們領導和員工之間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組織關係,領導在整個支架的最基層,員工是中間的基石,顧客永遠是放在第一位。領導為員工服務,員工為顧客服務。
民眾希望領導與他們同甘共苦。山東淄礦集團許廠煤礦徐桐就這樣說:有礦長帶班,自己心裡踏實多了。因為礦領導帶班下井最起碼能在第一時間對一些調度的情況比較了解,特別是隱患上一些問題都能第一時間了解到。
作為領導者,如何避免高高在上,能與民眾息息相關,這不僅僅是領導者個人的心胸品質、媒介素養,更重要的,這是對領導者公僕意識的一種考驗。所謂“公僕”,就是公眾的僕人。毛澤東曾要求黨的領導幹部爭當人民公僕,爭當人民的勤務員,而不是官老爺。周恩來焦裕祿孔繁森牛玉儒鄭培民王彥生等一批讓人敬佩的名字,人民都會在內心深處不約而同地掂量起“公僕”一詞的份量。公僕意識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被胡錦濤總書記列為當今黨的領導幹部“三大意識”的重要方面。
再往深里說,領導幹部作風是考驗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執政能力、執政地位的一大尺度,是提高黨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的根本要求。這就要求領導幹部無論職務高低,都要擺正“主人”與“公僕”的關係,切不可將其顛倒。
我們有的領導只對“職權”感興趣而忽視“職責”,造成權責分離,也有的僅僅將權力視為一種謀生的手段,公僕意識淡薄,更有甚者,將權力視為謀求個人私利的工具。因此,領導帶班下井不僅僅是為了安全,還是為了轉變作風、凝聚人心。同時,我們還希望除了煤礦,各行各業的領導都能深入一線,掄起大刀,做個發展的急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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