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煤礦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及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 功能:安全生產
1、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消極怠工,不得擅自脫離崗位,應現場跟班指揮。 2、帶班領導必須嚴格遵守各自各工種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 3、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組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負責。 4、根據生產任務、生產環境和工作思想狀況特點,具體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本班組工人學習安全生產規程、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工人在井下任何情況下不得違章蠻幹。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作業 6、經常檢查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不能解決的問題,採取臨時措施控制,並及時上報。 7、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內容明確,手續清楚。遇有不安全因素,在未排出之前或責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8、發生傷亡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詳細記錄,並組織全班工人認真分析,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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