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2015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安監總煤調〔2015〕16號印發《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安監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 文號:安監總煤調〔2015〕1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15〕1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及《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5年2月25日

規定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後,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後必須採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後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採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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