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管理規定》在1996.08.05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05
  • 實施時間:1996.09.01
第一條 為加強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管理,避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除軍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程。
第三條 從事爆破工程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爆破安全的標準、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破作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的技術措施、施工組織措施進行審查;
(二)對爆破作業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違反爆破安全規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其他依法行使的職權。
第五條 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從事爆破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對爆破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爆破業務和技術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七條 禁止招用懷孕、哺乳期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在爆破現場從事爆破作業。
第八條 從事爆破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爆破設計書或說明書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爆破工程設計實行“誰設計、誰負責”的原則,設計單位必須保證整體設計符合國家有關爆破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委託沒有爆破設計或施工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計或施工。
沒有爆破設計或施工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爆破設計或施工。
第九條 爆破施工實行承包經營的,契約應依法訂明安全生產的責任條款。安全生產責任條款未簽訂或簽訂不明確而引起安全生產責任的,發包方負連帶責任。
第十條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控制爆破以及在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作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該設計書必須有勞動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包括:
(一)爆區安全環境評估;
(二)爆破安全距離計算;
(三)防雷電、防早爆等事故預防和處理技術措施;
(四)複雜環境條件下的特殊防護措施;
(五)爆破施工組織;
(六)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爆破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說明書》,該說明書必須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準備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設備、材料、機械的型號與數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組織,包括指揮管理機構的職權範圍與責任、工作制度、施工順序和進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炮孔或藥室驗收制度、炸藥裝填工藝和要求,爆區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順序;
(四)預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墜、防觸電以及防塵、防毒、防早爆等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對大爆破、複雜環境爆破和控制爆破的《爆破設計書》和《施工組織說明書》進行審批時,必須徵得勞動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同意。
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查同意的爆破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設計,施工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破工程審查時,應進行勞動安全評估。勞動安全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爆破作業周圍環境的安全性;
(二)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三)起爆網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四)設計、施工單位的資格,設計、施工人員的資格;
(五)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預防對策和搶救措施。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一)有頂板或邊坡塌落危險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常或有湧水危險的;
(四)危及設備或建築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五)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六)光線不足或無照明的;
(七)大霧天、黃昏和夜晚進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八)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九)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第十五條 爆破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在施工前和超爆前7日向爆區附近單位和居民發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協作單位、工程負責人等;
(二)爆破地點、起爆時間、警戒範圍、警戒標誌,各種信號及其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式、時間、安全措施等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裝藥填塞期間,禁止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
在爆破危險區邊界上應設立明顯的警戒標誌。
起爆前30分鐘,在進入爆破危險區域內的所有通道必須派專人警戒。
第十七條 地下爆破、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以及控制爆破、金屬爆破、地震勘探爆破、油氣井爆破等爆破作業必須按《爆破安全規程》、《大爆破安全規程》等標準、規程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爆破建設、施工單位在爆破後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爆破後必須等待被爆物體倒塌穩定以及有毒氣體降到允許濃度之後,檢查人員方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
(二)發現有尚未塌落穩定的局部地段時,爆破負責人應立即劃定安全範圍,派專人看守,並派專人處理;
(三)檢查中發現有殘餘的爆破器材時,應由專人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盲炮處理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爆破工作人員在爆破後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時,應立即報告;
(二)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或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爆破結束後,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爆破作業安全報告,並將地震監測報告、空氣衝擊波監測報告、飛石監測報告一併提交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發生傷亡事故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上報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造成其他單位或公民的經濟損失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分別對建設和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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