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2011年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煤行48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4-11
法規內容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1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了相關制度和措施,健全完善監督檢查機制,確保了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絕大多數煤礦的貫徹執行,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少數煤礦仍然存在對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據統計,2011年,各地區共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63980礦次專項檢查,其中,發現沒有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536礦次,占0.8%,並發現有10處煤礦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因未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而進行的經濟處罰共3239.6萬元,責令停產整頓礦井199處,暫扣相關證照礦井332個。在2011年煤礦發生的106起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15起事故已結案並依法作出處罰,總計罰款758.3萬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人,吊銷礦長資格證5人,提請關閉礦井6處。
上述事故暴露出在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方面仍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有些煤礦領導人員思想認識不高,法制意識淡薄,不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責任心不強,不能做到與工人同上同下,甚至編制虛假計畫,製造帶班下井假象;二是基建、整合礦井和鄉鎮煤礦帶班下井領導人員配備不足,存在安排非領導人員替代領導帶班下井的現象;三是個別煤礦企業迄今仍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四是有關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處罰不到位;五是在有些事故調查處理中,沒有依法依規對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煤礦及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為進一步推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嚴格貫徹執行,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確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到位
各地區、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落實領導帶班下井的法定責任,樹立“煤礦領導不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就是工作失職”的理念,明確煤礦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煤礦法定代表人是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本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將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作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明確職責,嚴格獎懲,嚴肅責任追究,充分發揮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強化現場管理、整治重大隱患、杜絕“三違”行為、實現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點,進一步強化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去年發生的18起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中,有10起發生在基建、整合煤礦,12起發生在鄉鎮煤礦,分別占56%和67%。各地區要加大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突出對新建、改擴建、整合技改煤礦和鄉鎮煤礦的監督檢查,督促基建煤礦做到施工、建設單位“雙帶班”、實現雙制約,督促鄉鎮煤礦做到制度、人員、責任“三落實”。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促進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到實處。
三、嚴格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不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人員
各地區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進行嚴肅處理。在事故調查時,對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關責任人要進行專項調查,並依法嚴肅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原因、情節、處罰依據及結果作出明確說明,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有效執行。
四、及時通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是一項礦工擁護、社會關注,對實現安全生產工作有著重要作用的常態化工作。煤礦企業要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網站等多種形式,將轄區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將轄區內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監察情況、較大及以上事故調查處理中對未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有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查處情況,每半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一次,並報送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煤礦企業整改落實。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每年對全國煤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進行通報。
請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認真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