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是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6年2月26日發布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科技〔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為瑞海公司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關鍵問題,出具了“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的結論,情節十分惡劣。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法撤銷了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為深刻吸取教訓,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嚴格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完善規章制度。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評價機構監督檢查制度,對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有關信息,要在本單位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並將其納入安全評價機構查詢信息系統。
(二)提高機構準入門檻。嚴格機構資質條件,鼓勵引導安全評價機構通過兼併、重組、整合、在職培訓等多種方式,充實專業技術人員,最佳化專業結構,改進評價方法與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務質量。
(三)加強日常監管。全面落實安全評價機構屬地監管工作責任,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健全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計畫,開展隨機抽查、定期專項檢查和年度考核,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和考核結果。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組織對安全評價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安全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提高查處時效。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對安全評價機構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處罰結果應及時錄入安全評價機構查詢信息系統,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快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安全評價機構監管機制,實施不良信息記錄和“黑名單”制度,推進建立規範、持續、有效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技術服務體系。
(六)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嚴禁干預安全評價正常經營活動,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所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杜絕“紅頂中介”現象。
二、嚴格規範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行為,切實發揮事故預防作用
(一)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開展法定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條件,並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嚴禁租藉資質證書、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二)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安全評價機構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公平競爭,依法與委託方簽訂技術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禁假冒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
(三)提高技術服務質量。安全評價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要求,如實、客觀、獨立地開展評價活動。要深入現場,翔實記錄勘測情況,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策措施建議,書面告知企業整改,並妥善保管相關記錄檔案。嚴禁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技術服務,抄襲他人成果。
(四)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安全評價機構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自我完善、自我發展、自我提高。要嚴格執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強化檔案管理,套用數位化、信息化安全評價全過程管控手段,加強安全評價報告等信息公開披露制度。要嚴格執行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嚴禁出租資格證書、在評價報告上冒用他人簽名。
(五)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法定安全評價活動時,應按照服務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書面告知從業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本機構擬開展的評價項目,自覺接受其監督檢查。
(六)強化責任意識和紅線意識。安全評價機構要將全面、客觀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將不得出具虛假和失實報告作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和紅線意識;要加快人才隊伍培養建設,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增強誠信意識,主動接受各方監督,提高安全評價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具體措施,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規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業行為,努力提高安全評價的社會公信力。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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