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安監總規劃〔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規範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工作質量,進一步發揮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在事故預防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對於違反《行為規範》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處罰。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一、為規範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工作質量, 進一步發揮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在事故預防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四、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和檢測檢驗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論和檢測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要求:
(一)依法與委託方簽訂技術服務契約,明確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範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與被評價、檢測檢驗對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不採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
(三)不得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四)做到廉潔自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犯罪行為,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五)強化從業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積極採用科學先進、合理的評價和檢測檢驗方法,堅持技術創新,不斷提高裝備水平,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不剽竊、不抄襲他人成果;
(六)技術服務收費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收費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通過契約協商確定;
(七)堅持質量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質量過程控制制度,精心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嚴格校審,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準確無誤;
(八)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質量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九)認真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十)落實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責任,積極服務於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
六、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評價、檢測檢驗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轉讓、租藉資質、資格證書或冒用簽名從事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三)超出資質證書確認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
(五)轉包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程式及內容;
(七)同時在兩家以上安全評價或檢測檢驗機構從業;
(八)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
(九)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十)屬於被取締的各種亂收費的行為。
七、對違反上述規範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章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沒有明確規定進行處罰的,作為資質考核重大不符合項記錄在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