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

《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
  • 公布時間: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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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
《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5年2月2日

內容

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
一、必須按規定註冊獨立法人單位,嚴格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對出具的報告負法律責任,嚴禁租藉資質證書、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二、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公平競爭,嚴禁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
三、必須做到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在網上公開評價報告、檢測項目等有關信息,嚴禁出具虛假或漏項、缺項報告。
四、必須嚴格執行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嚴禁出租資格證書、在報告上冒用他人簽名。
五、必須保障專業技術服務和報告質量,嚴禁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技術服務、抄襲他人成果。
違反上述規定,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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