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並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1] 在此基礎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進行了4次局部修訂,到了2014中旬,又開始進行了重大修改,這次修改雖然變動不大,但是對安全生產部分作了重大的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安全規程2014修訂版
- 外文名:Coal mine safety code 2014 Revised Edition
- 頒布時間:2014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民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民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民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鑑定,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畫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畫。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採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井工部分
第一章開採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濕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採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採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線。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採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定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對於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定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定扶手、台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定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定,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巷道淨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面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淨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採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採煤工作面運輸巷、迴風巷及採區內的溜煤眼等的淨斷面或淨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淨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定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二十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採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鈎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採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定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採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採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採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岩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採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採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鑽井期間,採用封口平台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採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四)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鑑定。井壁連線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採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鑽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鑽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採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線,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後,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採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菸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採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於注漿的含水岩層的厚度,並深入不透水岩層或硬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於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鑽孔,每鑽進40m必須測斜1次,鑽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後,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後,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採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岩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定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岩層厚度大,需採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定止漿岩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岩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岩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並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十)鑽注漿孔時,鑽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鑽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鑽具的鑽頭;無芯鑽進時,可使用三翼鑽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鑽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鑽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湧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鑽進,提取鑽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繫。
(十三)製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採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後,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後,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採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於井壁厚度200mm。井筒採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採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並裝有閥門。鑽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採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採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後,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並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鑽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鑽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湧水量和含砂量。湧水量較大或湧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鑽進,及時注漿;鑽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岩、抓岩、出矸等設備的設定、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台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定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傳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傳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並會傳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後,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後,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衝擊。
第三十八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線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三十九條採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後,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後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採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後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後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採用反井鑽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定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採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套用金屬支拉桿,並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於0.5m。
第四十三條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採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採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採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採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必須採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全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乾淨,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岩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採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採用潮料,並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餘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岩幫。噴射後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岩幫的湧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定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定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定躲避硐並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後,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回採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採區開採前必須編制採區設計,並嚴格按照採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採煤工作面範圍內再布置另一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採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採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第四十九條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迴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採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線處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採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乾淨。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台階採煤工作面必須設定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階採煤工作面,還必須在台階的底腳加設保護台板。
階檐的寬度、台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採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後,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採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於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採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後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採煤,採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採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採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採的採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採用金屬網或礦用塑膠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採用分層垮落法開採時,必須向採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採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牆上的縫隙套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採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定臨時支護,並與採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並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開採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採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採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長壁式採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採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湧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採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下一分層的採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採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採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採時,上一分層的採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採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採用掩護支架開採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屬檔案,如有鬆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採帶的兩端,必須設定人行眼,並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並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線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採用水力採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採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採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於5m。
(三)採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定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採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採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採煤。
(五)木支護的回採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台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採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採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牆,其高度不得小於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並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線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線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並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後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採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湧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乾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採煤機採煤時必須及時移架。採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採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於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製、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採用放頂煤開採,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徵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採設計,開採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託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採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採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並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採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採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五)工作面嚴禁採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採: (一)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衝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放頂煤開採: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二)采放比大於1:3的。 (三)採區或工作面回採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採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採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四節採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使用滾筒式採煤機採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採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採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採煤機前,必須先巡視採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採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採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採用動力載波控制的採煤機,當2台採煤機由1台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並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採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採空區一側,並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採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後,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採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採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採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採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採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並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使用刨煤機採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傳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定明顯標誌,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隻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迴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並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並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使用裝岩(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岩(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岩(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繫。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感測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岩(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於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採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後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採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採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
第七十八條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採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制開採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定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採影響的建(構)築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後,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衝擊地壓煤層開採
第八十一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採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衝擊地壓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徵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開採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採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採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採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開採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採。
保護層有效範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採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採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採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採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鑽孔、超前爆破鬆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衝擊危險程度和採取措施後的實際效果,可採用鑽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衝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並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採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採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應採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採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八十八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採。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採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鑑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有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採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後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採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採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並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迴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並應設定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築1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定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定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線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必須設定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採取封堵疏乾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節通風
第一百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5m/s。
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在採取煤層注水和採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
遇。
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表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巷名稱 | 允許風速/(m/s) | |
最低 | 最高 | |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 15 | |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 12 | |
風橋 | 10 | |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 8 | |
主要進、迴風巷 | 8 | |
架線電機車巷道 | 1.0 | 8 |
運輸機巷,採區進、迴風巷 | 0.25 | 6 |
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 0.25 | 4 |
掘進中的岩巷 | 0.15 | 4 |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 0.15 |
(二)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畫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定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採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迴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迴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