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6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信息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全省...
(二)負責冶金礦產品市場的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冶金礦產品市場的經營秩序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三)對冶金礦產品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認證;(四)負責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等工作;(五)同級人民...
第二十九條 國營冶金、建材、化工企業,應積極收購國家允許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生產的礦產品。第三十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管理部門,收取管理費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第五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
十三、將《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河...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冶金工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銷售的冶金礦產品的質量、數量以及依法繳納稅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教育督導辦法(省教育廳起草),海上搜救規定(河北海事局起草),城鄉規划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環境保護廳起草),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應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非冶金礦產品生產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省政府採礦權設定方案規定要求以外的、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的開採審批...
加快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辦證進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辦理、頒發生產許可證,堅決取締無證生產。(二十四)規範生產經營秩序。認真落實《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