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河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0-23
【生效日期】1993-10-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稱為抵押物。
抵押人以共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一)住宅,食堂、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公益事業用地;
(二)市政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三)應履行法定登記手續而未登記的;
(四)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有爭議的。
(一)抵押人應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或轉讓契約等有關資料,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抵押申請;
(二)經審查符合抵押條件的,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出具地價評估報告、核發土地抵押許可證;
(三)抵押人持土地抵押許可證、地價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契約;
(四)自簽訂抵押契約之日起30日內,抵押雙方應持抵押契約,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抵押權。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抵押雙方發放抵押證明書,作為抵押的法律憑證;
(五)抵押權消滅後,抵押雙方必須在15日內,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審批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契約;
(四)地上建築物權屬證明;
(五)抵押人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抵押的檔案;屬三資企事業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屬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的,應提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六)申請人身份證。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2.抵押貸款或債務金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歸還方式;
3.抵押物的名稱、位置、數量、作價、有效使用期和權屬;
4.抵押率;
5.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責任以及意外毀壞、滅失的風險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7.簽約日期、地點;
8.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和賠償方法;
9.其他約定事項。
補交出讓金確有困難的,抵押人可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緩交,經批准後簽訂緩交協定,明確欠交出讓金數額,方可辦理抵押,因償清債務抵押結束,其土地仍按行政劃撥用地進行管理。抵押人未依約償清債務,從處分抵押物所獲收入中補交出讓金,正式辦理出讓手續,其土地納入出讓用地進行管理。
1.支付拍賣費用和處分抵押物的其他費用;
2.扣除與抵押有關的稅費;
3.償還抵押人欠交的土地出讓金;
4.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貸款本息及違約罰息;
5.同一抵押物設定若干抵押權的,按照設定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時,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本息有餘的,應退還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