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在2004.03.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3.23
  • 實施時間:2004.06.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1月15日發布了國土資發[2004]9號《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在《通知》發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案件,不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未經批准而認定抵押無效。已經審結的案件不應依據該《通知》提起再審。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關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2004年1月15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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