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月30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成文時間:2022年1月27日
全文,解讀,

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為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強我省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貫徹實施《條例》總體要求
  貫徹實施好《條例》,對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設現代化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從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切實把《條例》貫徹好,實施好。要把依法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作為創新社會治理,用法治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正確處理促進產業發展、方便民眾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間的關係,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強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環節監管,依法穩妥淘汰在用非標電動腳踏車,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把電動腳踏車管理這件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民生實事辦實辦好,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依法嚴格電動腳踏車生產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指導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電動腳踏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檢查,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以下簡稱非標)電動腳踏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流入市場;嚴查生產企業無認證生產、經過認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非法改裝電動腳踏車等行為。對上述行為查證屬實的,由認證機構依法對認證證書作出處理直至撤銷認證證書,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嚴格電動腳踏車銷售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加強電子商務經營者監管,督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加強對入網電動腳踏車銷售者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嚴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在平台上銷售。對違法銷售電動腳踏車行為,依據《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腳踏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行政處罰。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非標電動腳踏車或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電動腳踏車,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相關職能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依法嚴格電動腳踏車登記通行管理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統一號牌式樣,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並確保系統安全穩定,指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登記上牌各項準備工作。各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落實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的經費保障。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本地電動腳踏車數量進行測算,按照統一號牌式樣製作電動腳踏車號牌,按規定時限開展登記上牌工作;穩妥落實佩戴安全頭盔制度,提示民眾購置安全頭盔;適時組織電動腳踏車交通秩序專項整治,嚴查電動腳踏車闖紅燈、逆向行駛、占用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農村公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路口,設定讓行標誌、減速標誌等標線、標誌和設施,最佳化電動腳踏車通行條件,科學合理分配路權,依法保障電動腳踏車安全、順暢、便捷出行。
  五、依法嚴格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管理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腳踏車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並實施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電力部門要確保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各地要充分發動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加強防火檢查巡查,重點整治電動腳踏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突出問題,督促快遞、外賣企業站點設定集中充電場所,配置具有短路保護、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裝置。對發現電動腳踏車違法停放、充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離;對發生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依法穩妥淘汰在用非標電動腳踏車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非標電動腳踏車過渡期制度,引導在用非標電動腳踏車逐步退出,未按規定領取臨時號牌以及過渡期滿後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處罰。推動示範引領,引導政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率先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推動快遞、外賣企業統一設計和採購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專用電動腳踏車,並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督促快遞、外賣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對配送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不得購買非標電動腳踏車以及非法改裝電動腳踏車。各地要綜合施策,鼓勵民眾主動置換和報廢非標電動腳踏車,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標電動腳踏車。
  七、強化組織保障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全面清理不符合規定的現行制度。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自覺接受監督。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向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宣傳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使用等規定和要求,將註冊登記申領號牌、駕乘電動腳踏車佩戴安全頭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通行、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停放和充電作為宣傳的重點內容,積極營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在銷售監管、質量監督抽查、電動腳踏車登記、路面執法、消費者投訴舉報受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職能部門調查處理,實現對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腳踏車行為的跨區域、跨部門聯動打擊。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7日

解讀

2022年1月30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14號 )。
  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1年11月23日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5月1日施行。《條例》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方面統籌考慮,直接涉及人民民眾的切實利益,關係到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民眾的出行。按照國家和省委有關部署,為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起草了《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七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總體要求,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正確處理促進產業發展、方便民眾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間的關係,把電動腳踏車管理這件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民生實事辦實辦好,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二、三部分,加強源頭監管,明確生產、銷售、維修等環節各相關部門具體監管職責,細化監督檢查方法路徑,依法查處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維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五部分,嚴格使用管理,要求責任部門落實登記制度,按規定時限完成登記上牌;加強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嚴格通行管理,預防交通事故;制定並實施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加強防火檢查巡查,預防火災事故。第六部分,穩妥淘汰非標車,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非標電動腳踏車過渡期制度,綜合施策,鼓勵民眾主動置換和報廢非標電動腳踏車,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標電動腳踏車。第七部分,強化組織保障,要求各地加強學習培訓,準確把握、熟練運用各項規定;聯合各類媒體,引導民眾不購買、不使用非標電動腳踏車,積極營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實現聯動打擊。
  三、出台意義
  《通知》是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實施“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戰略的重要舉措,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整體進程的生動體現,對保障《條例》落地實施,推動政府領導責任、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解決電動腳踏車行業發展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對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綜合交通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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