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

《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含附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為繼承和發揚祖國傳統醫學,發展中醫事業,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適用於該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及其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
  • 通過時間:2000年11月27日
  • 數目:七章、四十二條
  • 適用範圍:該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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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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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繼承和發揚祖國傳統醫學,發展中醫事業,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保健事業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工作的領導,將中醫事業的發展納人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實行保護、扶持、發展中醫的政策,為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發展規劃;
(三)負責組織中醫藥專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認定 (不含執業藥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四)管理中醫事業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體系,將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應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設立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院,其行政主要負責人一般應由中醫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定中醫科室和中醫病床。
有條件的鄉級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科。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中醫診療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中醫醫療機構的撤銷、合併,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經省人民政府 中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中醫醫療機構的撤銷、合併以及改變其名稱和診療範圍,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中醫診療活動。
民間確有一技之長的中醫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經考核、考試 合格並取得執業證書後,可從事相應的中醫診療活動。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開辦醫療性保健按摩、中醫美容等服務項目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執業許可證;其從業人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獲得上崗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為主,發揮中醫自身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並做好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鼓勵各類醫療機構走中西醫結合的道路,開展中西醫結合研究,推廣中西醫結合科研成果,以滿足人民民眾防病治病的需求。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農村中醫工作,加強農村中醫醫療網路建設,鼓勵城市中醫機構扶持和指導農村中醫工作,向農村推廣中醫新技術、新療法。
鄉級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重視運用中醫藥防治常見病和多發病。
第三章 教育與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社會需求和教育體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規模適宜、專業設定及層次結構合理的中等、高等中醫教育體系。
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有與之相配套的臨床教學基地。
第十三條 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中醫學校、中醫班,必須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辦學條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舉辦涉外中醫藥學校、培訓班、進修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和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重視中醫藥人員在職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幹的培養工作。
全科醫生、鄉村醫生繼續教育應當安排一定比例
的中醫教學內容;鼓勵西醫人員學習中醫,中醫人員學習西醫及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知識。第十五條鼓勵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臨床經驗的中醫藥人員帶徒授業,開展師承教育,注重臨床實踐。
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醫藥學徒人員,經結業考核及出師驗收合格並取得出師證書者,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申報相應的或者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六條 中醫藥學術團體要發揮在學術交流、知識普及、諮詢服務等活動中的作用,為促進中醫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章 科研、開發與交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人當地科技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科研開發體系,培育發展中醫藥技術市場,加強中醫藥領先學科的建設,支持開展中醫藥理論、臨床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快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促進中醫藥向產業化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資源的開發,重視保護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支持中醫藥文獻的徵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工作,加強中醫科技情報和信息工作。
鼓勵捐獻和挖掘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及秘方、民間驗方。
第十九條 鼓勵開發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診療技術,吸收現代科學技術開展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的中醫藥防治。
鼓勵開發中藥單方與複方,研製臨床新製劑,開展中藥劑型改革。
第二十條 各類醫療機構設立中藥製劑室和在本醫療機構內臨床使用自行研製的中藥製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開辦中醫臨床科研機構應當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方特色和優勢,積極組織開展中醫藥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中醫機構和學術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外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者開辦其他中醫藥合作項目。
單位和個人開展涉外中醫學術交流、醫療服務、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轉讓、科研課題合作研究等活動,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中醫事業的投人,中醫事業費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於衛生事業費的增長幅度。
中醫事業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
第二十六條 中醫事業費和中醫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中醫院(含新建和擴建)的公益事業用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縣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與其他醫療機構共同承擔急救、社會醫療保險等公益性醫療服務任務。
第二十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醫療機構研製的治療性中藥製劑,其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境外友好團體和人士資助發展中醫事業。
第三十一條 下列項目的評審、鑑定,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評審、鑑定組織: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成果鑑定和評獎;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不含執業藥師)的推薦和評審;
(三)中醫醫療技術責任的鑑定;
(四)中醫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
其他與中醫藥相關項目的評審、鑑定,也應有適當比例的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三十二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醫醫療廣告證明,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發布的廣告內容應當與批准的廣告內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醫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吊銷執業許可證,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性保健按摩、中醫美容等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並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業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凡從業人員無上崗資格的,對其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按每錄用一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或者破壞中醫藥文獻的;
(二)泄露或者竊取中醫藥科研成果技術秘密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設立中醫臨床科研機構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中醫藥學校、中醫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或者發布的廣告內容與批准的廣告內容不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二)擅自撤銷或者合併中醫醫療機構的;
(三)明知申請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不實而出具中醫醫療廣告證明的;
(四)在辦理各種證照和有關手續時,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逾期不予辦理,或者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挪用、截留中醫事業費和中醫專項資金的。
中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中醫行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所稱中醫機構是中醫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統稱。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情況報告
5月23日,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趙克志主持召開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於《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楊崇勇,黨組副書記王增力,副主任馬蘭翠、王剛、謝計來、宋太平、王雪峰分別參加分組審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與其他議題相比,中醫藥議題討論尤其熱烈,組成人員紛紛踴躍發言,對中醫藥工作認識深刻、感情深厚、建議中肯。
受省政府委託,省衛生計生委主任、黨組書記張紹廉就《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向大會報告。《報告》指出,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把貫徹實施好《條例》、發展好中醫藥事業作為協同發展、轉型升級、又好又快的重要內容和有效保障,確定了建設中醫藥強省的目標,全面提升中醫藥服務水平,持續提高中醫藥的經濟貢獻度,不斷強化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努力擴大中醫藥文化影響,強力推動中醫藥“六位一體”協同發展,中醫藥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
與會委員充分肯定了近年來全省中醫藥工作取得的成績,並分別就健全中醫藥發展投入機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改中作用、強化中醫藥行政管理力量、鼓勵中藥製劑發展等問題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有關意見建議整理後將轉交省政府辦理並進行追蹤問效。
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今年以來,省人大常委會組織有關委員、代表,到石家莊、唐山、滄州、張家口等市以及河北中醫學院、省中醫院、安國中藥都、以嶺健康城等單位,就全省中醫藥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前往黑龍江、吉林兩省考察學習。5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專門聽取《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了5條審議意見,充分體現了對中醫藥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許寧副省長及時作出批示,要求省直有關部門對審議意見逐條分析研究,堅持問題導向,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制定下發了《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審議意見工作分工表》,將審議意見涉及的20項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了牽頭和配合部門以及完成時限,確保將審議意見落到實處。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機制工作情況
省政府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將中醫藥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激發中醫藥作為衛生、經濟、科技、文化、生態等五種資源的優勢。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由許寧副省長任召集人,38個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河北省中醫藥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指導全省中醫藥工作,研究促進中醫藥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切實形成共同推進中醫藥工作的強大合力。二是強化頂層設計。繼國務院出台《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後,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貫徹落實〈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實施方案》,明確全省今後十五年,特別是“十三五”時期中醫藥改革發展任務,重點部署了8個方面23項工作,進一步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2030年全面建成中醫藥強省的兩個階段性發展目標。三是積極調整中醫藥服務價格。大幅提高中醫類項目服務價格,在現行指導價格基礎上提高了50%,同時放開省中醫院等部分中醫醫療機構20位中醫知名專家中醫辨證論治項目價格,以更好體現中醫藥工作者的勞務價值。同時,在國家現有的97箇中醫診療項目基礎上,增補了鉤活術治療等45箇中醫類醫療服務項目。在醫改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前提下,繼續保留了中藥飲片25%加成的政策,鼓勵使用中藥飲片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四是落實醫保和中藥製劑鼓勵政策。在《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改革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審批、生產、使用管理,遴選效果好、價格優、套用廣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在全省醫療機構內流通使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經下發通知,正在開展相關中藥製劑品種的遴選工作。同時,將符合規定的中醫藥適宜診療技術和中藥製劑納入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中醫藥技術和中藥飲片的報銷比例,中醫院的醫保報銷起付線可執行與當地同級綜合醫院下浮一級的標準。五是推進綜合醫院和基層中醫藥工作。將中醫藥工作納入綜合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對綜合醫院中醫科床位比例、中藥房面積、中藥飲片數量等作出硬性規定。同時,以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範單位創建為抓手,新創建5個全國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範單位,積極發揮先進引領作用。六是鼓勵社會資本發展中醫藥服務。在全國率先出台了《關於全面放開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審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降低舉辦傳統中醫藥服務診所和門診部的門檻,簡化審批條件,有效促進社會資本發展中醫藥服務,受到社會和中醫藥行業的歡迎和好評。截至10月份,全省已審批傳統中醫藥服務門診部6個、診所180個。
二、關於加大財政投入和中醫藥管理體制建設情況
將加大資金投入作為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的重要保障,在全省財政收入增幅下滑、收支矛盾加劇的形勢下,積極籌措資金,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一是完善長效投入機制。在科學界定政府間事權的基礎上,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中醫藥投入責任,形成職責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政府中醫藥投入機制,並確保中醫藥事業費占衛生經費的比例逐年提高。二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2014-2016年,我省爭取中央補助資金18151萬元,省級財政安排中醫藥事業資金8675萬元,用於重點中醫專科建設、中醫藥文化宣傳、中醫藥臨床人才培養以及名醫工作室建設等,有效保障了中醫藥事業發展。三是強化基礎設施建設。自新一輪深化醫改以來,我省先後爭取中央投資15億元,安排省級預算內基建投資2.5億元,支持了河北中醫學院、省中醫院、11所市級中醫院和84所縣級中醫院建設。今年又爭取27560萬元,支持新樂市中醫院等11家縣級中醫院新建或改擴建。四是強化中醫藥管理體制建設。繼將省中醫藥管理局升格為副廳級局、成立省中醫藥發展中心後,積極強化市縣兩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建設。滄州、保定市成立了副處級的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發展促進局),石家莊市將中醫藥管理局高配副處級,其餘各市也在衛生計生委內部成立了中醫藥管理機構。在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三定”方案中,對中醫藥職責進行了明確和強化,進一步完善職能,配足編制,充實力量。
三、關於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情況
針對當前制約我省中醫藥人才培養的瓶頸問題,省政府積極謀劃,大力強化中醫藥人才培養工作。一是支持河北中醫學院發展。在抓好落實省政府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建協定和大力推進“雙一流”(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基礎上,在本科專業設定和年度招生方面都給予優先支持。今年河北中醫學院新增4個本科專業,招生量比去年增加400人。同時,積極支持河北中醫學院建設中醫藥大學,認真對照“學院”更名“大學”的條件,指導河北中醫學院加大建設力度,爭取儘快達標;並加強與教育部聯繫溝通,爭取將河北中醫藥大學列入我省高校設定計畫。二是強化師承教育。開辦第二期國醫大師學術傳承研修班,新建4個國家級和5個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並依託國家中藥特色技術傳承培養基地,加大中醫藥特色人才培養力度。三是注重基層人才培養。為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在強化現有人員培訓和增加“三支一扶”計畫中醫藥崗位等措施的基礎上,實施了縣級中醫臨床技術骨幹培養項目,150名項目學員在接受集中脫產3個月的理論培訓後,全部派往廣安門醫院、東直門醫院、天津中醫藥大學一附院等7所全國著名中醫院進修一年;同時,相繼實施了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3+3”鄉村中醫師培訓等項目,進一步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四、關於推進中醫藥健康服務產業化工作情況
充分挖掘我省中醫藥文化底蘊深厚、中藥材資源富集多樣、現代中藥產業基礎雄厚的優勢,大力發展中醫藥健康產業,提升中醫藥在經濟強省建設中的貢獻度。一是加快發展中藥材種植。在張家口等市新建15個5000畝以上的中藥材園區,全省中藥材種植面積比去年增加24萬畝,突破200萬畝,在種植結構調整、產業扶貧和農民增收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召開了河北省首屆中藥材產業發展大會,加強產銷銜接,培育推介名牌,會議現場簽約收購中藥材9.5萬噸,訂單額達18.8億元。遴選出黃芩、黃芪等十大名優道地中藥材,重點打造河北中藥材知名品牌。二是推進安國中藥都建設。省級財政每年安排2500萬元用於安國中藥都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2015年省級財政預撥周轉資金2億元,有效緩解了中藥都建設資金壓力。安國數字中藥都中心交易大廳一期工程已經完工,公共服務平台正式上線運營。三是做大做強現代中藥工業。強化現代中藥工業發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推進中藥工業技術改造。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為契機,推進京津冀消費品有關產業有序轉移,重點打造北京·滄州渤海新區生物醫藥工業園,吸引包括中藥企業在內的53家京津生物醫藥企業簽約入駐。支持以嶺藥業開發健康產品,布局智慧型醫療產業,推進以嶺健康城建設。支持神威藥業發展醫藥零售終端,引入國際高端養老新理念,建立一站式醫養聯合服務新模式,拓展中醫藥健康產業新業態。四是培育中醫藥文化和健康旅遊產業。支持內丘、安國等4個縣(市)創建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區;支持內丘扁鵲廟景區、灤平中藥材標準化生產核心示範莊園等15家單位,創建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基地;支持石家莊市中醫院中醫藥文化科普旅遊等44個項目,創建國家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項目。成功召開中國(河北)康養旅遊大會,現場簽約20個項目,簽約金額達30.7億元。
五、關於《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修訂工作情況
振興中醫藥事業、推進中醫藥強省建設,離不開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做好《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修訂工作,責成省中醫藥管理局牽頭,成立專門起草小組,通過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針對當前中醫藥行業中存在的“以西律中”等現象,以及制約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瓶頸,開展了深入調研,初步理清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思路。目前,已經對照《中醫藥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稿),並結合河北實際,啟動了《河北省發展中醫條例》修訂稿的起草工作。同時,對於當前中醫藥行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不等不靠,逐個全力予以解決。針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執業範圍不明確等問題,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近期下發了《關於加強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中醫類別醫師能否開展手術、能否開具西藥處方等問題,有效穩定了中醫師隊伍,維護了中醫類別醫師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反響。下一步,懇請省人大在修訂《條例》時,對上述政策予以支持。
省政府將在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歷次全會、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第九次代表大會以及河北省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解放思想、創新舉措、奮發作為、紮實工作,加快中醫藥事業發展,為建設健康河北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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