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是池州市發布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智慧城市管理體系,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並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工作,相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自治文明公約,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村)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鼓勵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志願服務、公益行動,共建共享整潔、優美、文明社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提供指導和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教育和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等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文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習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勞動安全、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橋樑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者、管理者或產權單位負責;
(三)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者、管理者或產權單位負責;
(四)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管理者或產權單位負責;
(五)酒店、飯店、賓館、商場、商鋪、超市、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館、臨時攤區、洗車場、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等場所,由經營者、管理者或產權單位負責;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一)河道、水域、沿岸綠化、水工建築,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根據以上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落實責任人,在責任人落實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明確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並予以公示。
責任人不按要求籤訂責任書的,勸誡和指導其限期簽訂;逾期不簽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依法確定責任區域及管理責任,並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口頭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如下: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亂設、亂貼亂畫、亂停亂靠、亂拋亂撒、亂扔亂倒、亂搭亂建、亂晾亂掛、亂堆亂放、亂開挖、破壞綠化、出店經營、店外作業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工作。
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構)築物、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場所、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街道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應當及時對污損、破舊的外立面進行清洗、整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搭建或者封閉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露台、陽台、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保證行人安全。
在城市建築物外立面安裝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篷(網)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公共設施上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窗台、景觀台、外牆、外走廊、屋頂吊掛、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的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向社會公布。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四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規範設定圍牆、圍擋等隔離設施,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違反前款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觀設施的造型、風格、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殘缺污損、色彩剝蝕等情形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清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應當保持平整、完好,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情況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處置,並在規定時限內修復。
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井蓋、溝蓋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正位,出現缺失、破損、移位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修復;不能立即修復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誌,在規定時限內修復。
違反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城市街道沿街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擺攤設點。確需臨時擺攤設點,應當徵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和妨礙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設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通行狀況和停車需求,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專業規劃審查批准,市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違反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設定、占用、撤除機動車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停車泊位連續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廢、舊車輛,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通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內移離;逾期不移離或無法通知到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的,將車輛移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並通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申領。在物業小區等其它地點連續停放三十日以上的廢、舊車輛,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協助相應管理職責的單位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經營機動車輛修理、裝飾、清洗業務,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從事車輛修理或清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採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建築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建築垃圾採取封閉方式清運,嚴禁高處拋灑;
(五)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採取封閉運輸;
(七)施工用水及作業期間產生的各類廢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八)圍蔽設施外側環境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塗亂畫等現象;
(九)停工場地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
(十)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十一)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潢、建造、維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清運建築垃圾,在規定的建築垃圾堆放點(場)傾倒。
違反前款規定,隨意堆放或者拋撒、傾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設定照明、交通、監控、通訊、電力等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設定規劃、標準;設施可以合併設定在同一樁桿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合併設定。
設定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持設施乾淨整潔、牢固安全。設施出現污濁、腐蝕、破損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拆除或者更換。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地樁、地鎖以及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公共場地或者阻礙通行。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駕駛人、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租賃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應當保持車輛整潔完好,履行車輛停放管理義務,確保經營的車輛在規定地點停放。使用人應當遵守道路通行規定,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租賃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保持整潔乾淨,符合國家及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標準,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五元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未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誌,符合保潔標準,各類設施完好,免費對外開放。
第三十七條 公共廁所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廁所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塗亂畫的;
(二)破壞公共廁所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共廁所使用性質的。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飼養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禁止在住宅樓外立面、樓梯、樓頂、走廊等搭建鴿舍。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沒收,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全過程運行系統。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
相關居(村)民委員會應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社區(村)自治的重要內容,引導居(村)民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場所。
第四十條 從事道路、管線工程建設維護等施工作業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
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栽培、修剪樹木,處理倒伏、死亡樹木,及時清除綠地中的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城區水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水面垃圾收集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及時清理垃圾等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