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掛市市容管理局牌子)是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7號)和《池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池編[2009]45號)設立,為市政府直屬機構。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文明辦)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管理局)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隸屬:池州市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地址:長江南路洪森國際大廈B座6樓
  • 郵編:247000 
主要職責,主要機構,內設機構,下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市情,研究擬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亂倒垃圾、渣土潑撒、亂貼亂畫、亂披亂掛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損壞花木草坪、園林綠化設施,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挖掘、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城市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市容管理方面行政職能:組織開展市容市貌整治;負責臨時占道、停車和洗車場(點)的定點設定和審批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利用、消納;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管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督促全市的環衛清掃保潔、垃圾轉運和“門前四包”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議(提)案辦理、財務、國有資產和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執法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印局辦簡報和管理、維護局入口網站、局政務公開欄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工程渣土管理科)
負責擬訂市容市貌管理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占道、洗車場(點)的定點管理;負責停車場的設立、建設與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全市的“門前四包”工作;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方案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和指導各市容大隊日常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划行規市的相關工作。
負責制定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畫;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作業單位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等日常管理工作;審核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畫;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許可證;統一調劑餘缺和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運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場;協調處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負責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制科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地方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和管理契約等法律文書;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查處和糾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的審查、辦理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對行政執法隊上報的案件進行審查,制定行政執法案件處理程式並組織實施。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配備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下設單位

一、下設大隊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工程渣土與建築垃圾管理稽查大隊、督察機動大隊(掛交通管理大隊牌子),具體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均為正科級。
二、派出機構
1、設立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大隊、池州火車站站前區城管大隊、齊山平天湖旅遊度假區城管大隊,均為正科級,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機構。
2、設立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貴池區分局、九華山風景區分局,正科級。
3、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機構,實行行政執法工作一支隊伍、分級管理和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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