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池州市委辦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10]9號)和《東至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東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編字〔2010〕2號)精神,設立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縣城市管理局更名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加掛牌子。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文明辦)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外文名:Dongzhi County city administr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Bureau
  • 內設機構:3個
  • 隸屬:東至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參與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綜合考核、法律法規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行政職能:具體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路燈、城市夜景、公園、廣場管理。
(四)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戶外廣告和門店牌匾審批和管理職能;負責擬定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在城鄉規劃區內,參與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及竣工驗收工作。
(六)在城鄉規劃區內,負責靜態停車管理(包括:公共停車場、主次幹道、人行道、公園廣場)管理工作。
(七)在城鄉規劃區內,負責縣級財政投資的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作。
(八)負責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行政強制措施,集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市場管理(食藥監)、交通管理、水務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及行政強制措施。
(九)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市容市貌整治方面的行政職能:組織開展市容市貌整治;負責臨時占道、停車和洗車場(點)的定點設定和審批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利用、消納;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企業的核准、處置場設定規劃、運輸處置許可和日常工作稽查;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資質的審批;負責縣城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十)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業監管、督促指導、綜合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
(十一)負責數位化城管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議(提)案辦理、財務、採購、國有資產和後勤管理、節能減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村幫扶、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考核、考評等工作;負責宣傳、編印局辦簡報、管護局入口網站和局政務公開欄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及效能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審批股。
負責承擔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運輸核准;負責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充氣模型等許可;負責行使臨時占道、洗車場的定點設定和審批;負責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永久性建築或者其他設施,舉辦社會活動、文化經營的許可;負責環境衛生設施拆除、遷移、建設的核准;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設立的審批;負責城市戶外大型廣告、霓虹燈及橋樑上懸掛物設定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市容市政管理股。
負責擬訂市容市貌管理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占道、洗車場(點)的定點管理;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方案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工作。負責擬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畫;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等工作;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場;協調處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中存在的其它各種問題;負責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監督管理職能,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綜合驗收,組織協調市政公用設施的建成接收及實施養護保潔作業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市政、園林“數字城管”案件督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政策法規股。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實施辦法和管理目標的調研、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工作及法律文書的製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和管理契約等法律文書;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執法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和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考察、考核、獎懲等工作;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的審查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對行政執法隊上報的案件進行審查,制定行政執法案件處理程式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行政訴訟及應訴工作。指導、協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罰款、暫扣物品的管理和處置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查處和糾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承擔受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違章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及調查處理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網上投訴、交辦處理投訴辦理情況的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在縣住建委機關編制核心定。其中:專職領導職數1名。

現任領導

局長:李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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