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安慶市委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潛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辦發[2010]7號),設定潛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潛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點:潛山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安慶市委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潛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辦發[2010]7號),設定潛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是行使城市管理領域中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主管全縣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起草和組織實施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在城市規劃區(含鎮,下同)內,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撤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反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臨街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2、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
3、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5、未採取密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的;
6、向城區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七)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在城市建成區內,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未經批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利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在城市建成區內,行使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出租汽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履行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二)會同縣有關部門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計畫,負責城市公共環衛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實施、環衛設備的購置和資產管理,推進城鄉垃圾處理一體化進程。
(十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用道路、綠地,戶外裝飾裝修、廣告和渣土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督促“門前三包”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環衛清掃保潔、垃圾轉運,固體廢物的處置、利用、消納,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批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宣傳、檔案、財務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接待、安全、政務公開、提案辦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重大實物罰沒收入的登記、整理、上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法制監督股
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制訂年度法律法規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及重要綜合整治活動的督查督辦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行政執法宣傳;會同縣政府法制部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業務考核和評比,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案件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聽證、複議與應訴工作;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對口銜接、文書送接、執法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遵紀守法情況的督察;負責法律文書的管理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工作;承辦涉及本局的其他法律性事務;辦理不屬本局管轄、受理範圍內案件的移交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容股(行政許可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起草和組織實施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發布和各類裝飾媒體及日常維護的監督管理,做好城市主要道路及兩側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各種宣傳品的許可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及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許可;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批工作;負責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認可,占用、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的核准和環衛設施遷移、拆除許可工作。

其他事項

(一)保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隸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定事業編制50名,財政全額供給。其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3名。內設辦公室、一中隊(規劃中隊)、二中隊(市容中隊)、三中隊(市容中隊)、四中隊(城區交通執法中隊)和渣土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職責。在城鄉規劃區內,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在城市規劃區(含鎮)內,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在城市建成區內,行使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出租汽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管理和檢查、督促 “門前三包”工作;承擔與其他部門聯合執法任務。
(二)保留環境衛生管理局,副科級事業單位,隸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定事業編制14名,財政全額供給。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辦公室、環境衛生督察股、征費股、基建設備股、垃圾填埋處理中心。主要職責:負責全縣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環衛事業計畫申報和實施;負責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環衛市場調控與管理,審查作業主體資質;負責制定環境衛生標準,制定環衛作業服務定額;負責測算環衛作業服務工作量,核定標段和標的;負責對環境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實施考核;負責城區清掃、保潔、垃圾轉運、道路灑水、公廁和化糞池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景區垃圾處理以及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推進城鄉垃圾處理一體化進程;負責城區環衛作業服務招標工作;負責監督各作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
(三)源潭規劃建設管理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源潭綜合執法隊)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行使相關集中處罰權範圍內案件的查處工作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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