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管理,維護良好的醫療衛生秩序,不斷提升醫療服務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廉潔、高效、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江西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定、審批與校驗管理
第三章 執業行為及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第四章 監督執法保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管理,維護良好的醫療衛生秩序,不斷提升醫療服務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廉潔、高效、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應當遵從依法監管、分級實施、注重自律、社會共治、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監管對象為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健康體檢、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護理院、血液中心(站)、單採血漿站、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經許可或備案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嚴守醫療安全底線,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公立醫療機構應統籌發展與安全,杜絕無序擴張,防範化解運行風險。
第五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規範,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醫療監督管理工作,相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行政管理和中醫類別醫療監督執法工作,相關疾控主管部門負責傳染病醫院醫療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行業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風險崗位、風險行為、風險環節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機制,持續推進醫德醫風教育。
第二章 設定、審批與校驗管理
第八條 設定醫療機構應當符合設定規劃、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條件。醫療機構床位配置、分院區設定應符合相應設定標準、病區床位規模、床位數量規模等醫療機構單體規模要求。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規模管理,強化床位配置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每年開展一次縣級及以上公立醫院床位動態調整評價,規範引導公立醫院進行床位動態調整。
第九條 診所等國家規定實行備案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後可以執業,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
第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醫療機構校驗管理,推動提高醫護人員配比,醫護人員配備連續兩次校驗期未達到有關規定的,主管部門應予以核減床位數和(或)註銷診療科目。
第三章 執業行為及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建立院、科兩級質量管理體系,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應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相應管理平台報送數據信息。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持續加強內涵建設,周期性開展評審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加強醫療糾紛預防與調處工作,實行糾紛一體化處理。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及預防接種相關工作,建立完善本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病預防控制局)應建立完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考核制度,將醫療機構履行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落實情況等納入醫院評審評價內容。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落實醫療服務價格調價、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公示、醫療服務價格自查制度。
第十六條 開展放射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科學制定放射診療計畫,保證受檢者照射定位和劑量的準確性,做好受檢者和陪檢者放射防護工作。
使用放射診療設備的醫療機構應制定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申辦《放射診療許可證》,建立放射防護管理組織,配備相關防護、檢測設備設施,定期開展場所、設施檢測和設備校驗;加強放射工作人員管理,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覆蓋特種設備、消防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自建房安全、燃氣安全、放射診療安全以及動火施工安全等醫療衛生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持續開展醫院安全宣教。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按照“三管三必須”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持續加強平安醫院建設。
第十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依法依規決策,建立重大經濟事項、重大改革創新事項、重大項目實施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完善合法性審核、崗位法律風險排查制度。嚴禁違規舉債,積極主動防範化解運行風險。
第十九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制定並落實物資設備採購、藥品耗材、器械管理、基本建設等重要崗位定期輪崗制度。
第二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制定並落實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和違規經商開辦企業等行為定期自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財務資產管理,建立國有資產採購、分類保管、報廢審批制度,定期開展資產管理考評。
第二十三條 三級公立醫院應制定並落實總會計師制度,其他有條件的公立醫院應設定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在同一醫院任職不應超過兩屆,任期屆滿,可調派其他醫院任職或改任其他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建立預算管理組織體系,實行全口徑、全過程、全員性、全方位的預算和績效管理。按有關規定開展年度預算和決算。建立全面預算分析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分析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按規定對預算信息進行公開。科學合理編制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自評、糾偏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不斷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建立健全學科建設、科技項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成果轉化、醫學倫理、科研誠信等管理制度,保障持續投入。
第四章 監督執法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組建專職醫療監督執法隊伍,建立完善醫療監管制度,提升執法能力,依法組織開展醫療機構衛生行政執法檢查,制定衛生健康領域重大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對涉及多部門和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各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執法機構應嚴格按照《醫療監督執法工作規範(試行)》開展監督執法,執法涵蓋國家醫療衛生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規範標準要求執行的條款。
中醫類別醫療監督執法應將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點納入常態化監督檢查範圍。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醫療行業信用體系,將醫療機構失信信息納入機構信用檔案,探索開展信用評級和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建立醫療監督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業務培訓。
省、設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部門醫療監督執法工作進行年度考核或稽查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醫療衛生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等項目開支。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監管應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技術、大數據賦能,採用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線上監測等手段,定期更新信息化監管設施設備,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的,依法納入該機構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提供商業賄賂的醫藥器械生產經銷企業或代理人,納入江西省醫療機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紅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實上交,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收繳非法所得,並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收受2000元以下的,予以警告處分。
2.收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記過處分。
3.收受5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予以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收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撤職處分。
5.收受5萬元以上的,予以開除處分。
主動索取紅包回扣或造成重大社會惡劣影響的,從嚴加重處理。以機構(含部門、科室)名義收受紅包回扣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進行處理,為首者按機構(部門、科室)收受的總數額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未落實醫療衛生監管領域重大政策制度,或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在依法依規處理同時,視情形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主管部門及幹部管理許可權單位提出行政處分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出現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情形的責任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醫療機構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況單獨或合併給予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處理: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或者故意掩蓋、破壞事故現場的。
4.阻礙或者干涉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存在資金問題的,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單獨或合併採取單獨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1.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2.違反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預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或者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4.違反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或者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5.違反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6.違反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
7.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8.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相關處理:
1.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分。
2.造成傳染病散發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記過處分。
3.造成傳染病爆發的,對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對分管領導給予記過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5.造成傳染病大流行的,對分管領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造成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從嚴加重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相關處理:
1.導致疫苗失效、接種人(疫苗)無法追溯、且伴有其他危害後果,以及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嚴重健康損害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及其他嚴重情形的,對分管領導予以記過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職並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相關處理。
1.非盈利為目的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進行胎兒性別鑑定1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分。
2.非盈利為目的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進行胎兒性別鑑定2次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記過處分。
3.非盈利為目的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進行胎兒性別鑑定3次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予以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降低崗位等級或開除處分。
造成重大社會惡劣影響的,從嚴加重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與健康促進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相關處理:
1.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行為持續時間少於1年或違法所得少於10萬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少於30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2.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行為持續時間為1年至3年或違法所得大於10萬且少於30萬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大於30萬且少於50萬的,對分管領導予以警告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記過處分,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行為持續時間為3年至10年或違法所得大於30萬且少於50萬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大於50萬且少於100萬的,對分管領導予以記過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並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行為持續時間大於10年或違法所得大於50萬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大於100萬,對分管領導予以撤職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撤職並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醫療糾紛的,對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予以警告、記過、撤職等行政處分:
1.年度累計3次及以上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的;
2.年度累計3次及以上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的;
3.年度累計3次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4.年度累計3次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歷資料服務;
5.年度累計3次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醫療健康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行政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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