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江西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是江西省藥監局會同省衛健委共同發布法的規範,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江西省藥監局會同省衛健委共同發布了《江西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簡稱《規範》)。

內容解讀

《規範》共分為8個章節66條,涵蓋了藥品管理的各個方面,從藥品的採購、儲存到使用等各環節都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一規範結合了江西省的實際情況,重點從四個方面對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行為進行了標準化規定。
《規範》明確了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包括藥品的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及使用等各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質量管理制度,並要求各環節的工作人員明確自身的崗位責任。同時,醫療機構需按時向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規範》指出,醫療機構應設定專門的部門來負責藥品的質量管理。對於未設立專門部門的醫療機構,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以確保藥品質量的嚴格監控。
《規範》強調,醫療機構有責任積極協助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生產企業以及藥品批發企業,在必要時履行藥品的召回和追回義務,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
《規範》還規定了醫療機構應建立全過程的藥品追溯體系,該體系需覆蓋藥品的購進、儲存及使用等各個環節。通過這一體系,醫療機構需開展追溯數據的校驗和採集工作,並按規定提供藥品的追溯信息,以增加藥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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