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是2022年9月山東省藥監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藥監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9月,山東省藥監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新修訂《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內容解讀

新修訂《規範》分總則、機構與人員、藥品購進與驗收、藥品儲存與養護、藥品調配、制度與管理、附則,共7章40條,相比現行《規範》對33條內容進行了不同程度修改。
新修訂《規範》更適應新修訂《藥品管理法》有關要求。例如,新修訂《規範》強調對藥品追溯的管理,在“總則”中明確“用藥人應當依法建立並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並將“藥品追溯的管理”列入用藥人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在“藥品購進與驗收”一章中,對上游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等。
新修訂《規範》還進一步細化落實《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法規要求。依據《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新修訂《規範》對用藥人進貨查驗和資料電子化提出要求,明確用藥人購進藥品時,必須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並列明索取資料清單。新修訂《規範》還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分別對麻精藥品相關單據記錄留存時限、藥事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做了相應調整。
新修訂《規範》注重發揮“三醫聯動”作用。經協商一致,新修訂《規範》由山東省藥監局、山東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並在假劣藥品處置、藥物警戒調查等工作中突出部門協同,對嚴格落實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責任起到積極作用。
新修訂《規範》還吸納基層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對部分條款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便於基層實踐中有效掌握和運用。例如,用藥人購進藥品時,對上游供貨商的資質要求中明確增加“隨貨同行單式樣、發票式樣、印章印模、對公賬號”;對冷鏈藥品明確購進時要查驗運輸工具、在途溫度記錄並記錄留存相關憑證;在藥品儲存環節,明確對不合格藥品的分區單獨存放,增加對近效期藥品管理要求,明確“及時對近效期藥品進行登記並單獨標識,鼓勵有條件的用藥人採用信息化技術進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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