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

《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6-23
  • 生效日期:1988-06-23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23
【生效日期】1988-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醫藥行業管理辦法
(1988年6月23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業管理,確保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醫藥總公司是全省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地)、縣醫藥公司是當地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中西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黨和國家關於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醫藥生產經營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監督服務,其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計畫要求,提出全省醫藥行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報和下達醫藥行業各項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全省醫藥行業全面質量管理,組織產品質量升級創優活動,貫徹實施醫藥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三、按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醫藥行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工作。負責全省醫藥行業的新產品研製、技術革新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申報、評審、鑑定。
四、協調平衡全省醫藥商品的進出口工作,統籌管理使用醫藥進口專項省級地方外匯,施行國家規定的中藥材、化學藥品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五、指導協調全省醫藥商品流通;按照規定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對重大疫情、災情及戰備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儲備、供應實行統一組織和調度;組織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
六、組織和指導醫藥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組建信息網路,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諮詢服務;負責醫藥行業各種協會的指導、協調工作。
七、按照國家規定協同省物價部門管理全省醫藥商品價格,擬定省管理的醫藥商品價格或調價方案,協調平衡市(地)管醫藥商品價格。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全省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升級管理工作;指導、檢查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工作;協調、促進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技術協作。
第四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向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憑《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或省級地方標準的藥品,必須報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批准文號。
執行《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醫藥、醫療器械產品,須由省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合格後,報國家醫藥管理局驗收發證。
第五條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須向縣以上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憑《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六條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未經縣以上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
第七條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質量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級地方標準進行生產、收購和銷售。
第八條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應協同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等部門加強對醫藥市場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制售假藥劣藥、哄抬物價、擾亂市場者。
第九條中西藥品以外的其他藥品管理辦法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前,仍按現行辦法管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醫藥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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