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經委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由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18年3月1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1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衛 生 計 生 委關於印發《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醫字〔2018〕19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省衛生計生監督所,委屬(管)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我委制定了《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經委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醫政醫管處。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8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醫療行業秩序,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完善醫療行業長效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以及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不包括涉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並對各地工作進行指導。省、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實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各級衛生計生執法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執法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執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
第五條 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登記機關執業校驗的依據之一,並納入醫院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考核體系和醫療機構信用管理。
第六條 不得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七條 根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類別和情節,記分共分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六個檔次。
第八條 醫療機構受到行政處罰時,應按以下檔次給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受到警告處罰的,記3分;受到1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的,記4分;超過10000元罰款處罰的,記6分;受到吊銷科目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記8分。同一次行政處罰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罰種的,以最高罰種分值計算。
第九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12分。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傷亡突發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不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遣或不服從政府指令性任務安排的;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含放射事件、傳染病疫情等),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謊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由於醫療質量、醫療行為、醫療服務等方面的過錯、過失引發醫療糾紛,且處理不積極,造成嚴重社會群體性事件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抗拒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管理、監督、檢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情節極其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6分。
(一)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或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受到工商行政部門處罰通報的;
(三)取得人體器官移植資格的醫療機構存在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或未按照規劃跨區域協調器官的;
(四)年度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結果為重點監督單位的;
(五)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各類項目工作,或擅自改變項目資金用途、方式的;
(六)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的。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4分。
(一)被工商行政部門監測通報,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內容發布虛假醫療廣告的;
(二)醫療機構、重點科室布局流程不符合相應規範要求或缺少診療服務必備的設施設備,存在醫療安全隱患的;
(三)衛生技術人員配備達不到診療科目(專業)標準或診療服務要求的;
(四)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嚴重精神障礙報告責任或發生醫療事故、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
(五)醫療質量相關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診療常規、技術管理規範等專業問題,對醫療安全存在較大隱患的;
(六)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情節較為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的。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3分。
(一)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資料、處方的;
(二)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防護、放射診療質量控制、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衛生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備案擅自開展診療相關服務的(如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血液透析機數量、醫療美容項目與美容主診醫師、二類醫療技術備案等);
(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情節一般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記2分。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執業人員資質、收費標準等與執業有關的內容的;
(二)經醫療事故最終鑑定,發生醫療事故院方承擔輕微責任的;
(三)除本辦法第九至十二條規定情形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但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其他不符合依法執業要求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或委託(授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醫療機構專項檢查時,對醫療機構存在不良執業行為的應予以認定,並將相關資料和最終處理意見及《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意見書》(附屬檔案1)通知同級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記分。執法監督機構在7日內分別向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送達《山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記分通知書》)。
第十五條 執法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舉報核查中發現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時,應當現場製作有關文書,並經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在7日內分別向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送達《記分通知書》。
第十六條 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在醫療事故鑑定完畢三個月內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抄送相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將最終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交執法監督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立案處罰。執法監督機構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分別向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送達《記分通知書》。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醫方承擔輕微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予以記分,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7日內分別向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送達《記分通知書》。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授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醫療機構專項檢查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收集相關資料並向同級執法監督機構移交。執法監督機構做出行政處罰的,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分別向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送達《記分通知書》。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記分通知書》7日內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辯意見後,應在15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對於不恰當記分,應予以更正和撤銷。
第四章 記分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實行校驗期累計積分管理。
記分周期以校驗年度為單位,即從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滿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校驗期內進行累加計算;校驗期滿校驗合格後予以清零。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達到下列分值的,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並以《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建議書》(附屬檔案3)形式通知該醫療機構。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10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20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累計記分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機構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醫療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對管理人員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12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25分;
(三)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累計記分≥70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校驗時,累計記分達到下列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該醫療機構1至6個月暫緩校驗期。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18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累計記分≥80分。
第二十三條 給予暫緩校驗的醫療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已通過等級評審的醫療機構,登記機關應報告批准其等級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醫療機構等級警告或降等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須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不得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未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執業,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除急診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服務和收治新病人。如存在《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情形之一的,則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按照相關程式註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信息系統,並逐步實現與醫療機構電子註冊聯網管理系統、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等相關係統數據對接。
各執法監督機構送達《記分通知書》後應及時將記分情況錄入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納入信用管理指標體系,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並嚴格落實校驗管理要求。
未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作為校驗依據的,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予以通報批評;後果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執法監督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相關職責的,應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給予的記分一併按周期予以累計。
第三十條 本《辦法》對醫療事故的記分,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出具日期計算入所屬記分周期內。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意見書》《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建議書》格式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補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衛醫字〔200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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