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通知

《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7號,以建立下簡稱《辦法》)發布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部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落實不到位,沒有達到規範管理醫療機構的目的。為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有效的醫療機構校驗制度和醫療機構退出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通知
  • :〔2010〕28
  • 發布: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
  • 建立:有效的醫療機構
簡介,正文,

簡介

衛辦醫政發〔2010〕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正文

一、進一步提高對醫療機構校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醫療機構校驗是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通過校驗,可以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執業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和審核,實施有效的醫療機構再次準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以保證醫療安全,維護人民民眾利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採取有力措施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
二、健全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制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明確不良執業行為的情形、記分辦法和記分標準;同時要建立醫療機構校驗信息登記制度和管理檔案,及時記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狀況和校驗結論。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於2010年5月31日前制訂完成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辦法並報送衛生部醫政司備案。
三、及時註銷校驗不合格機構,建立醫療機構退出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辦法》,對符合《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醫療機構,要及時做出“暫緩校驗”結論,並下達整改通知書,對於暫緩校驗期滿,再次校驗不合格的醫療機構,要堅決註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於經校驗認定不具備相應醫療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也要予以註銷。要通過校驗建立不合格醫療機構的退出機制,維護醫療服務秩序。
四、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管理。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做好《辦法》和相關制度的培訓和宣傳工作,並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工作中要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醫政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綜合審查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執業狀況,做到校驗及時,審查全面,不走過場。校驗結束要及時登記校驗結論,並錄入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
五、做好《辦法》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為紮實做好醫療機構校驗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010年組織一次對《辦法》和本文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並將督導檢查結果於2010年12月31日前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宗允、張文寶
聯繫電話: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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