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

《山東省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是1994年9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4年9月14日
  • 門類:衛生醫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藥材市場管理,保證人民民眾用藥安全,促進中藥材生產流通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中藥材市場從事中藥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醫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中藥材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中藥材市場,應以中藥材集中產區或傳統的中藥材集散地為主,方便民眾,合理布局,嚴格管理。
第五條 開辦中藥材市場,須經省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按照《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市場登記證》。
第六條 中藥材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易場所有相應交通、通訊、金融、衛生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
(二)由衛生行政部門設定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中藥材質量監督人員和檢驗設施。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中藥材的質量。
第八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持有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入場經營者必須具有中藥材基本知識和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
第九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具備防塵、防潮、防污染、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條件。

修訂信息

1994年9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10年1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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