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

《菏澤市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是2023年3月15日菏澤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林業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菏澤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林業局等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15日,菏澤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林業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菏澤市中藥材市場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總計五章三十二條,對於中藥材經營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部門監管等內容進行明確。其中,《辦法》對中藥材經營管理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中藥材經營者應具備的條件、經營質量的主體責任以及中藥材經營的範圍和要求。如,從事中藥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經營的中藥材質量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經營行為,自覺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禁止非法收購、出售、利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製品、野生植物藥材;禁止非法收購、出售國家公布的28種毒性中藥材。
在對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管理方面,《辦法》主要對市場開辦者、銷售者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了中藥材專業市場的倉儲管理、經營範圍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其中,對於市場開辦者,《辦法》主要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依法開辦,程式規範。中藥材市場開辦者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市場管理與活動,應當建立集中的中藥材倉儲中心,對暫時不能進入倉儲中心的經營業戶,由開辦者對其中藥材倉庫實行備案管理,同時對進入本市場銷售的中藥材質量和銷售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履職盡責,保證質量。《辦法》中明確,中藥材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中藥材質量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市場的中藥材質量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求市場開辦者設定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負責中藥材質量監管,加強中藥材質量風險防控。
強化管理,建章立制。《辦法》中要求,中藥材專業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努力發展現代化中藥材流通模式,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並落實中藥材質量管理制度、風險分析預警、輿情監測體系等。日常管理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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