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核辦法(試行)

為了全面推動和規範院務公開工作,建立院務公開工作監督考核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衛生部關於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資料,詳細內容,

基本資料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文號】衛醫政發〔2009〕122號
【發布日期】2009-12-25
【生效日期】2009-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部門規章
【檔案來源】法律百科網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詳細內容

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監督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規範院務公開工作,促進醫療機構民主科學管理,依法執業,提高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衛生部關於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第三條 院務公開監督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發揚民主、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全國院務公開的監督和考核辦法,並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醫療機構院務公開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把院務公開工作作為對醫療機構評審評價、考核評優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加強院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 院務公開監督考核包括日常監督與定期考核;監督考核的重點是院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公開範圍、公開效果。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院務公開納入年度總體工作目標進行管理,並作為評定科室與部門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院務公開的日常監督
第八條 院務公開日常監督是對醫療機構日常院務公開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種形式。
第九條 院務公開日常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院務公開實施情況及其效果。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社會公眾、服務對象、新聞媒體、醫療機構監督員和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的院務公開進行外部監督。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內設管理部門、業務科室以及職工對醫療機構的院務公開進行內部監督。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信箱、電子信箱,聘請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接到日常監督反饋意見後,應當按照有關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規定,予以登記並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的意見要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本人,對有利於改進工作的建議應積極採納。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責,定期對醫療機構日常監督反饋意見的登記及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醫療機構對院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章 院務公開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條 院務公開定期考核是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醫療機構院務公開情況的檢查評估。院務公開定期考核每年進行1次。
第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
院務公開工作的領導體制、協調機制和辦事機構的建設情況;領導和辦事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年度院務公開工作目標、計畫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院務公開納入單位責任目標管理情況等。
(二)制度建設。
院務公開工作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開內容。
1.對社會公開情況,包括醫療機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信息(包括服務指南、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服務承諾等);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患者就醫須知等。
2.對服務對象公開情況,包括各種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等收費信息;醫療機構的藥品、儀器設備檢查以及診療價格;醫院投訴管理部門及其辦公地點、聯繫方式;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和程式,按照規定提供醫療文書等信息資料服務等。
3.對內部職工公開情況,包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職工權益保障;藥品、設備等物資購置情況;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領導職務消費情況;出國考察等情況。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公開內容。
(四) 公開載體建設。
院務公開載體的建設情況,包括公開場所、各類會議、電子媒介等。
(五)監督檢查。
院務公開檢查監督機制建立情況;院務公開內容動態管理情況; 服務對象、職工對院務公開的滿意度等。
(六)工作創新。
公開形式和內容的創新和拓展情況。
第十七條 院務公開採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優秀:積極開展院務公開工作,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
(二)合格:認真執行院務公開的各項規定,按照要求開展院務公開工作,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
(三)不合格:院務公開工作開展不全面,執行院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
因未按照規定開展院務公開工作造成重大負面或社會影響的,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定期考核可採取實地考核、綜合評議等多種方式,也可與其他檢查和督導合併進行。定期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並責令其改正。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考核結束後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定期考核項目目錄由衛生部制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定期考核項目目錄,制定監督考核評分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四章 院務公開獎懲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情況對院務公開定期考核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違反院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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