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行政備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備案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了《江西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贛府廳發〔2023〕20號 
正文,

正文

江西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行政備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備案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備案,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備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依法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相關材料,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接收報送材料備查,並作為監管參考依據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備案的事項設定、清單管理、運行實施和監督,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標準統一、規範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備案事項的清單管理。
第二章 行政備案的設定
第六條 嚴控行政備案設定,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備案事項,可對行政備案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七條 能夠通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涉企電子證照庫等渠道獲取有關信息的,不再設定行政備案。
第八條 省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備案事項清單。行政備案事項清單包括省級主管部門、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備案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
第九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逐項制定本行業領域行政備案事項實施規範,明確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辦理流程等實施要素。
第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改廢釋情況,對行政備案事項進行動態管理。行政備案事項及基本要素的管理許可權和調整程式應當嚴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行政備案的實施
第十一條 行政備案事項應當嚴格按照清單實施,清單之外不得實施行政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備案原則上實行即來即備。
第十三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規範進行備案。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基礎上,可主動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最佳化調整。
第十四條 行政備案事項應當納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統一管理,加強相關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進行政備案易辦快辦。
第十五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實施行政備案的事項名稱、辦理時限、辦理地點以及備案材料等要素,編制形成辦事指南,在江西政務服務網公布。
第十六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備案事項基本要素和實施規範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備案材料。對可以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共享、核驗的證照批文等備案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再次提供;對行政備案申請需要制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免費提供紙質制式文本,以及網上下載相關表單或者文本途徑。
第十七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需補齊補正的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規定,對備案過程中存儲、生成的電子備案材料和結果予以認可。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需要獲取行政備案相關情況的,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備案事項應當全部納入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統一管理,並依託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行網上辦理、一網通辦。
第二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行政備案事項外,行政備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備案實施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將是否存在以行政備案之名實施行政許可問題納入重點監督內容。
第二十二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行政備案材料進行統計、存檔和核查。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備案實施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相對人有權向行政備案實施部門的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行政相對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備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行政備案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予以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對人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備案的;
(五)違規增加備案辦理環節或者備案材料的;
(六)逾時限辦理備案的;
(七)以備案之名行許可之實的;
(八)在實施行政備案過程中違規收取費用的;
(九)未遵守保密性規定,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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