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是江西省人民政府於2002年發布的對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行政法規,共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江西省
  • 發布日期:2002-07-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2] 24號
【發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2002-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
(贛府發[2002] 24號)

2002-7-15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我省歷史悠久,擁有極為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和輝煌的革命歷史文物。保護和利用好文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
為認真實踐江澤民總書記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發揮好文物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特有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的規定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地的文物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要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把文物博物館的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建設,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工程列當地建設計畫,以逐步提高各級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水平。
文物保護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各地應充分考慮本地文物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組織文物行政理部門參與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的制訂與審查,保證城市和村鎮總體規劃與文物保護規劃相銜接。
文物保護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財政預算中安排的文物保護經費應逐年有所增。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對世界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和省級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經費予以重點安排。要為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創造有利於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環境和條件,在資金上給予必要保證,在文化濟政策上予以支持。採取多種形式,籌集文物保護經費,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資助文物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把本地區的城市園林界內的文物維修費列入城市建設維護費開支項目。涉及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旅遊開放點,其旅遊收入應提取文物護經費,具體比例由文物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納稅人通過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和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切實管好用好文物保護經費。地方政府單獨解決文物保護經費確有困難且符合《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補助範圍的項目,以申請國家專項補助經費補助,共同解決。堅持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專款專用,完善文物保護工程的立項、勘測、設計、預算、經費下撥和工程竣工後的審計、驗收等管理程式,防止文物經費的挪用、浪費和流失。
文物保護要納入體制改革。對撤地設市後,原市改區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該設區市人民政府應予以重新公布。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設立的保護管理機,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門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權屬。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博物館單位應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加強文博隊伍素質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文物工作隊伍。
文物保護要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應健全、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物保護工作應經常列入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有關職能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護工作。
二、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 各級政府要堅持既有利於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又有利於文物保護的原則,妥善處理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避免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建設行為,保護好文物。
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考古發掘以配合基本建設為主,凡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點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選址等,要充分徵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凡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村鎮建,應儘量避開文物保護區;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時候,建設單位要事先會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的調查或者勘探工作。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應當共同商定處理辦法。遇有重要發現,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因基本建設進行文物保護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要列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開發進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投資者承擔。
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對已公布的世界文化遺產和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城,要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傳統特點,確定性質和發展方向,認真編制或修訂好保護規劃,合理安排產業布局,防止無序和錯位開,並按程式報批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原有的總體格局和傳統風貌,搶救保護一批有歷史價值的地段、街區和建築物。對基本具備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要積極做好申報工作。
各地要做好轄區內大遺址的保護、研究和展示體系的建設工作。省里重點抓好吳城遺址、銅嶺礦冶遺址、仙人洞―吊桶環遺址、湖田古瓷窯址、贛南圍屋等一批大遺址的保護。有關各級人民政府要編制大遺址保護規劃,確保文物遺存安全,創造文物遺存周邊良好環境。
三、科學合理地發揮文物博物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繼續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認真貫徹“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在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教育作用、歷史借鑑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各級各類博物館、紀念館要強化服務意識,從尊重史實出發,陳列實施精品戰略,充分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面向社會,面向眾,面向廣大青少年,不斷推出符合時代精神、高揚時代主旋律、內容和形式推陳出新的展覽;有計畫、有重點地發展各具特色的專題博物館,健全博物館的設施和功能;積極探索多種行之有效的社會教育手段,逐步推進文物博物館事業社會化,強文博單位的綜合實力;努力提高文博工作服務兩個文明建設的質量,促進文物事業健康發展。
加強文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積極開展文物仿複製品及文物工藝品生產,開展以文補文”和“多業補文”活動。文物利用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凡涉及文的建設項目和文物利用,要徵得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聽取有關方面專家見,進行科學論證,提高決策科學性,並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加強旅遊事業發展中的文物保護。文物資源是旅遊事業發展的重要依託,且相互促進。要堅持文物的永續利用原則,開發旅遊必須有助於文物本體和自然環境的保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文物保護與游事業相輔相成,協調發展。“十五”期間,我省以文物資源為依託,將重點建設三條旅遊精品線路:南昌―廬山―景德鎮名山瓷都文化旅遊線、南昌―龍虎山―清山名山道教文化旅遊線、南昌―井岡山―贛州(瑞金)革命傳統教育旅遊線。
四、加強文物管理,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加強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的分布及保護現狀,摸清底數;制定文物保護的中長期規劃,統籌安排;加強對瀕臨毀滅的重要文物古蹟和館藏珍貴文物的搶救維修與保護。文物保護單位應做到有保護範圍、有保標誌、有科學檔案、有保護組織。對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築群、革命舊址群、寺廟等,可根據需要分別制訂保護管理的專項法規或規章。認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鑑定、登記、建檔工作。重視近現代文物特別是革命文物的徵集與保護。大力加強文物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和健全文物保護責任制,公安部門要在重點文物收藏單位和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防範,確保文物安全。
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加大執法力度,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違法不究、法人違法的現象。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和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強協作,緊密配合,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販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的活動,規範文物拍賣活動,嚴格文物出入境制度。在查處文物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要按照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的規定,及時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凡因失職、瀆職造成重要文物損毀或流失的,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文物保護有突出貢獻的要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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