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是2011年國家文物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
  • 特點:文化體育
  • 頒發機構:國家文物局
  • 時間:2011年3月16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化體育
文物督函265號
2011-3-16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行政執法是文物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施行以來,各地不斷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完善機制,強化措施,執法力度逐步加大,執法效果顯著,有力保障了文物事業的發展繁榮。
當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仍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方面文物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必須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另一方面,文物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進一步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有利於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維護法律權威和文化遺產尊嚴,有利於提高文物保護意識、團結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有利於樹立法治政府的形象、體現為人民民眾服務的宗旨。現就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
(一)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基本要求,完善規章制度,健全執法隊伍,加強能力建設,規範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提升執法效能,完善執法體制機制。
(二)充分認識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是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履行文物工作各項法定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必須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執法與文物保護、執法與行政管理、執法與事業發展的關係。其中心任務就是要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運用執法手段,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文物保護與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實,保障國家文化權益,保障文物安全。
(三)加強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必須把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提到本部門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嚴肅查處各種文物違法行為,強化文物執法監督作為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的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領導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監督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要主動出面解決,抓典型,出經驗,全面推動本部門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把執法業績作為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理順執法體制加強隊伍建設
(四)理順文物行政執法體制。
文物行政執法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減少文物行政執法層級,執法重心適當下移,逐步建立健全以地市、縣區級文物執法機構為執法主體的執法體制。省級文物執法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執法工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違法案件,可由省級文物行政執法機構直接負責。
(五)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範疇。
文物行政執法是指文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督促檢查文物保護與管理情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工作。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指導;二是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博物館單位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開展檢查、巡查和督察等;三是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文物違法行為,並實施行政處罰;四是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向司法機關移交涉嫌犯罪的文物違法案件;五是文物行政部門在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過程中做出責令改正等行政決定。具體工作範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六)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
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行政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充實執法人員,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內設文物執法督察的專職機構,強化監管責任,切實履行職責。各地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文物行政執法人員配置、執法裝備與經費問題等。
(七)強化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培訓。
各地要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以法律、法規、相關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與程式為主要培訓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重點培訓各級文物行政執法人員,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全面提升隊伍素質。各地要制定培訓計畫,培訓工作要保質保量鋪網式進行,力爭在5年內使本轄區內文物行政執法人員整體輪訓一遍。同時,要對熱心於文物保護工作的業餘文保員、志願者和信息員進行培訓,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
(八)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巡查。
巡查工作是實現文物行政執法關口前移的有效方法。各地應積極組織力量定期對文物、博物館單位的保護管理情況開展日常檢查,監管視角前移,及時發現和整改隱患,及時制止與查處違法行為,防患於未然。要積極研究制定文物行政執法日常巡查辦法,明確相關要求、職責和工作量化標準,巡查情況要如實記錄,逐步建立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巡查基本檔案。文物行政執法巡查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充分發揮文物行政部門主體地位。
(九)積極建立和推行執法信息公示、公告制度。
信息公開是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的有效舉措。各地應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公開執法信息,切實做到行政執法依據公開、許可權公開、程式公開以及行政執法相對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公開;應定期匯總並上報本轄區內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基本情況,完善執法信息系統建設。通過公示、公告制度,形成長效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切實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警示、震懾文物犯罪和違法違規行為。
(十)加強部門協作和區域合作。
部門協作和區域合作是推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與公安、海關、工商、建設、國土、環保等部門溝通配合,逐步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的政策措施,形成文物行政執法協調體系和長效機制;要研究建立區域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溝通協調機制,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
(十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文物違法案件。
各地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查處的文物違法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凡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切實防止“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對於在查處過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四、強化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
(十二)規範文物行政執法主體。
各地要進一步規範文物行政執法主體,明確責任,履行法定職責,要堅決糾正將文物行政執法權交由不具備文物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和組織行使的做法。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培訓合格方可取得執法證件。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監督實施,定期檢查、清理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機構、隊伍、人員等,確保實施具體文物行政執法行為時,主體有效、人員合法、行為規範。
(十三)明確文物行政執法責任。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地要通過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明確執法許可權,促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職責,既不越權又不失職;通過分解執法職責,把執法責任層層落實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將責任落到實處;通過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實施不當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依紀應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逐步建立文物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重要機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辦法和標準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定期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充分調動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
(十五)強化文物行政執法監督。
要強化上級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對下級文物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能,進一步加強對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監督,重點對文物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程式不當等行為進行監督。要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逐步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對民眾舉報、新聞媒體反映的違法行為要認真調查、核實,並依法及時做出處理。
五、廣泛宣傳動員營造執法氛圍
(十六)積極爭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定期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上報和向相關部門通報執法信息,進一步加大文物法制宣傳,以執法依據、執法目的和執法效果為主要宣傳內容,爭取上級領導和各部門重視與支持。
(十七)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
要充分利用國際博物館日和中國文化遺產日等節日,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運用新聞媒體宣傳法律法規,定期公布文物行政執法檢查、督察和文物違法行為處理信息,加大對故意違法以及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形成良好的執法氛圍和執法環境。
請各地根據上述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及時將貫徹落實上述意見的辦法和實施情況上報我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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