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國家文物局以文物保函〔2013〕39號印發《關於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正確認識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作用和地位;明確大遺址考古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建立健全大遺址考古工作機制;創新舉措,完善大遺址考古工作保障體系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
- 時間:2013年1月8日
- 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文字號:文物保函〔2013〕39號
意見
一、正確認識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作用和地位
大遺址考古是大遺址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開展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的科學依據和基礎。應通過審慎的、持續的考古工作,不斷發掘、研究、闡釋大遺址的重要內涵和價值,指導大遺址保護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同時,大遺址考古也是考古學研究體系的核心和重點。深入開展大遺址考古工作,必將有力推動考古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促進我國考古學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大遺址管理機構和考古單位,應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通過開展系統、科學、規範的考古工作,確保我國大遺址保護工作和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大遺址考古工作的任務和要求
大遺址考古工作應堅持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考古先行原則。根據大遺址保護展示和學科發展的需要,科學編制、實施考古工作計畫。通過長期、主動、專門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確定遺址概況,評估保存現狀,認定遺址價值,為劃定保護區劃、編制保護規劃、實施保護展示工程和建設考古遺址公園提供科學依據。
(二)考古工作必須貫穿於大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始終。在大遺址保護規劃、方案中應包括考古工作思路和相應保障措施;在大遺址保護展示工程施工和監理中應將考古與文物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在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可行性研究中應充分體現考古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在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和保護展示工程文物影響評估中應將確保考古工作的持續開展作為重要內容。
(三)牢固樹立課題意識和科技意識。尊重考古學科自身規律,根據城址、墓群、聚落、窯址等不同類型的遺址特點,確定有針對性的技術路線,制訂各階段課題目標。將大遺址考古工作與推動學科進步相結合,開展多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動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和科技成果的套用,以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大遺址考古工作水平和質量。
(四)切實提高保護意識。大遺址考古的核心是保護,應儘可能不發掘或僅進行小面積發掘來解決學術問題。應將文物保護作為考古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內容,確保重要遺蹟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時間獲得妥善保護。應充分考慮大遺址整體保護和科學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預和永續保護原則開展考古工作。應根據考古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提出遺址保護、展示的意見和建議。
(五)高度重視考古研究和成果轉化。加強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推進大遺址內涵研究和價值闡釋。加強公眾考古,推動大遺址考古成果惠及民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開放考古工地,通過向公眾展示大遺址考古工作的過程和成果,積極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充分發揮考古工作的教育與社會服務功能,不斷增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促進當地文化發展。
三、建立健全大遺址考古工作機制
(一)大遺址考古實施項目管理,嚴格執行資質管理和領隊管理制度,嚴格履行立項、審批、檢查、驗收等相關程式,實現大遺址考古項目管理的科學化。
大遺址考古項目應該由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科研力量雄厚、文物保護設施完備的單位負責實施。承擔大遺址考古項目的領隊應具有高級職稱,主持過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具備豐富的大遺址考古經驗,並主持編寫過考古發掘報告。
申請大遺址考古項目,應提交大遺址考古工作計畫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立項申請,並按年度上報考古工作方案,涉及考古發掘的應同時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
(二)國家文物局負責大遺址考古項目的審批,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遺址考古項目的組織、管理。跨省域的大遺址考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大遺址考古項目,應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委託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負責監理。
(三)完善合作機制,鼓勵不同部門、不同單位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合作。合作部門或單位應簽訂具體協定或項目契約,明確責權利。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加強與考古單位的合作,統籌考慮遺址博物館、考古工作站、文物標本庫的建設。
(四)考古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規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行為。遇有重大考古發現,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加強考古發掘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財務審計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創新舉措,完善大遺址考古工作保障體系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為大遺址考古順利開展創造條件,在政策、經費、人員方面給予重點支持。規劃和設計單位應聯合考古單位共同編制大遺址保護規劃和保護展示方案,考古單位應積極參與遺址保護規劃編制、保護方案制訂、保護和展示工程實施、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全過程,在詮釋遺址內涵、認定遺址價值、評估遺址保存和保護現狀、劃定遺址保護區劃、選擇遺址保護和展示方式、確定遺址展示對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
(二)大遺址所在地文物部門及大遺址管理機構應主動加強與考古單位的合作,在大遺址保護和考古遺址公園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單位嚴格執行大遺址考古工作計畫。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委託考古單位在有關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考古監理,確保文物安全。施工單位應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考古監理和文物保護工作。施工結束後,考古單位應向大遺址管理機構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考古監理報告,內容包括施工時間、施工區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現場新發現文物情況和處理措施等。考古監理報告應作為工程監理報告的一部分,並作為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科技和設施保障。推進大遺址考古的數位化和標準化建設,建立大遺址考古資料庫和科研平台;不斷改善大遺址考古工作條件,逐步建設完善文物標本庫、考古工作站等基礎設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連續性大遺址考古工作經費的同時,大遺址管理機構還應將結合遺址本體保護和環境整治工程開展的考古、調查、發掘和出土文物保護,以及工程文物影響評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監理等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五)加強大遺址考古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和引進,提升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努力創造條件,保持專業隊伍的相對穩定。積極吸納文物保護、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參與大遺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學性。
(六)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與驗收,檢查、驗收結果作為項目考核的重要指標。對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終止大遺址保護項目的立項和審批,或取消相關資質。
結合本指導意見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大遺址考古工作程式,提高考古工作水平,我局還組織制定了《大遺址考古工作要求》。現一併印發,請你局(廳)組織、指導考古單位和大遺址管理機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局
附屬檔案
一、基本方針、主要任務和工作目的
大遺址考古的基本方針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考古調查、發掘和保護並舉,堅持科學研究與促進當地社會發展共贏。
大遺址考古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創新考古工作理念和方法,科學揭示大遺址的分布範圍、文化內涵、組合構成、布局及演進等,科學評估遺址價值。
大遺址考古的主要目的是支撐遺址保護,促進有序利用;加強考古學科建設,推動學科進步;服務遺址管理和展示,支持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改善遺址環境,造福當地民眾。
二、基本原則
考古先行、全程參與、科研為主、保護第一,是現階段大遺址考古工作的基本原則。大遺址考古是遺址保護工作的基礎。考古工作應貫穿遺址保護規劃、保護和展示工程、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始終。大遺址考古是實踐大遺址保護理念,解決重大學術課題,推動現代文物保護科學技術,創新文化遺產管理體制的有效手段。大遺址考古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在選擇工作地點、工作面積和工作方式時首先考慮對遺址的保護,做到對遺址最小干預,應儘量不發掘或僅進行小面積發掘來解決學術問題。
三、工作程式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委託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制定大遺址考古工作計畫,並在初步審核後報經國家文物局批准立項。
考古工作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遺址基本信息,保存現狀,遺址保護工作概況,以往考古工作總結評估,遺址保護、科研和發展等方面需求與壓力評估,近期(3—5年)、中期(5—10年)和遠期考古工作計畫等。
考古工作計畫應遵循考古學科自身規律,立足大遺址保護和管理需求,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要體現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要做到任務目標具體、明確,技術路線科學、清晰,保障措施到位、有效。
(二)已經立項的大遺址考古項目,考古資質單位應按照工作計畫分年度上報考古工作方案和考古發掘申請書,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後實施,並按年度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考古工作方案是考古單位按照已批准的大遺址考古工作計畫制訂的年度考古工作方案。內容包括:遺址概況,發掘目的和任務,發掘地點和面積,發掘地點遺存預測分析,隊伍構成,多學科合作機制,技術路線,遺址和出土文物保護,經費預算和分配,器材設備,保障措施,公眾宣傳等。考古工作方案附圖應清晰、準確,包括遺址位置圖、遺址平面圖和擬工作區域位置圖,其中擬工作區域位置圖比例尺精度應不低於1:1000。
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作時間,隊伍和人員組成,工作方案執行情況,工作結果,經費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階段工作建議等。
因特殊原因需對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進行調整,須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正式向國家文物局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項目概況,計畫(或方案)調整原因,擬調整內容,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核意見等。調整後的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三)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委託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對大遺址考古項目進行監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檢查和驗收,並將檢查和驗收結果上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工作計畫或工作方案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檢查和驗收意見等。國家文物局酌情組織對大遺址考古項目進行抽查。
(四)跨省域大遺址考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由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相關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機構和隊伍
(一)承擔大遺址考古工作的考古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考古發掘資質;
2、承擔過重要大遺址的主動性考古發掘工作;
3、科研力量雄厚,擁有考古、出土文物保護、科技考古等方面的專業人員,能夠建立較為穩定的大遺址考古隊伍;
4、擁有文物保護實驗室、文物整理場地等基礎設施和相關專業設備。
(二)承擔大遺址考古項目的領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考古發掘領隊資格;
2、具有高級職稱;
3、主持過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大遺址考古經驗豐富,在相關學術領域有重要研究成果;
4、主持編寫過考古發掘報告或專刊,或者是主要撰寫人員。
(三)承擔大遺址考古工作的單位負責組建大遺址考古工作隊,並保持主要人員相對穩定。考古工作隊人員構成主要包括:考古、文物保護、科技考古、現代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或專家。對於十分重要的遺存,如重要古建築(群)、大型墓葬、重要手工業作坊等的發掘,考古隊人員構成須具備多學科背景,各項技術保障須落實到單位和個人。
大遺址考古工作隊負責起草或制定考古工作計畫、考古工作方案、考古發掘現場重要遺蹟保護預案、考古發掘現場重要文物和脆弱文物保護預案等,並對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保護和展示方案制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提供專業意見和諮詢評估。
(四)大遺址考古是一項長期、複雜、持續的考古工作。大遺址管理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大遺址考古工作站。考古工作站應具有考古研究、文物保護、資料整理和修復、標本展示和保管、交通通訊和安防消防等設施設備。考古工作站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主要工作內容
大遺址考古工作計畫應在全面評估遺址各項壓力的基礎上,以廓清遺址分布範圍,辨識文化內涵和時代,掌握遺址主要遺存分布及保存狀況,明晰遺址各要素的組合構成,釐清遺址布局及演變軌跡等為重點,逐步開展考古工作。
古城址應該明確:城址與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水系等)的關係;城牆圍合狀況、城門設定、路網與水系格局等及其自身形制;主要遺存如大型建築基址群、作坊、墓地等主體功能區的空間分布狀況,以及各主體功能區內部的空間布局、形制和性質。並應逐步梳理出不同時間和空間尺度下,遺址形態、布局和性質等的變遷狀況。
古聚落遺址類似於古城址,在掌握總體布局的同時,更應側重於明確各時空尺度下,聚落的形態與平面布局狀況,明晰聚落形成、發展與變遷軌跡。
墓地與墓群,應在了解總體分布狀況與時間跨度的前提下,重點研究墓葬的群組關係及其排列規律。對於墓地中的大型墓葬或者性質比較明確的王侯等高等級墓葬等,應充分考慮是否存在墓(陵)園遺存,墓(陵)園布局則主要是要理清地面遺存與地下遺存的空間分布關係。地面遺存如封土、圍牆或圍溝、門(闕)址、道路、陵寢等各類建築遺存、祭祀遺存等;地下遺存如各類墓穴(地宮)、各類陪葬坑、各類祭祀坑等。
具有一定規模的手工業作坊遺址,在逐步明確其時空布局即功能分區,如生產(加工、貯存)區、生活居住區和墓地等的總體目標下,應充分考慮研究、揭示代表其生產和工藝流程全過程的產業布局與結構狀況。
(一)考古測繪
大遺址考古測繪要充分運用現代測繪技術,採用國家地理坐標進行控制測量和細部測量,同時建立覆蓋遺址的坐標網路系統,將考古工作中獲取的信息和數據載入其中,最終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統。遺址範圍應繪製精度不低於1:1000比例的地形圖,遺址核心區域應繪製精度不低於1:200比例的地形圖。提倡和鼓勵搭建覆蓋遺址及周邊一定環境範圍的數位化地理模型,服務於遺址的各項工作。
(二)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是大遺址考古工作的基礎。考古調查工作應以掌握遺址布局、規模和基本內涵為目的,應採用全方位(空間、地面、地下等),多手段(航空觀測、地面踏查、斷面採集、文獻檢索等),高精度(測繪、記錄)的調查工作思路。
考古調查應全面蒐集有關遺址歷史、地理、環境、水文以及考古等方面的資料,重點圍繞系統掌握遺址範圍、布局、文化層埋深、重要遺蹟分布及保存狀況等開展工作。同時,應積極開展區域系統調查,加強對遺址周邊地理環境和相關歷史文獻的研究。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了解、掌握大遺址巨觀布局、整體結構、堆積層次和保存狀況的關鍵手段。考古勘探工作應在對遺址全面、細緻、深入地前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有目的、有計畫地逐步展開,應採取一般地區普探、重點地區詳探、敏感地區精探的不同方式進行。勘探孔網應基於覆蓋遺址的坐標網路系統,要求探孔定位精準,記錄詳細規範。
常規方法的考古勘探應根據不同遺址的性質、規模及其結構布局採取不同的布孔方式及布孔間距,儘可能減少對遺址的干擾。全程跟蹤測繪記錄應貫穿於勘探工作的始終,提倡和鼓勵構建整個遺址地下環境狀況與遺存內涵的數位化地理模型,深化遺址的考古研究工作。
在運用常規勘探方法的同時,應加強自然科學技術在考古勘探中的套用,積極主動地探索物理探測、化學探測、航空航天影像分析、數位化測量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的套用和集成,提倡和鼓勵採用無損、微損方法進行勘探實驗。
(四)考古發掘
考古發掘地點和面積的確定,一般嚴格按照已批准的考古工作計畫和工作方案。應針對大遺址保護、展示和解決重大學術問題的需要,充分考慮大遺址整體保護的要求,儘量減少對遺址本體和景觀風貌的干預。面臨消失的瀕危地點應優先發掘保護。
正確處理考古工作中考古發掘具體操作與出土文物保護的關係,應優先考慮出土文物尤其是重要脆弱文物的妥善保護。若發現需要保護展示的重要遺存,應及時調整工作目標。加強考古發掘過程中,發現與判斷、分析與決策、處置與保護、記錄與描述等的科學性和規範化,應積極主動地引入自然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科學表述。強化信息記錄手段,重要考古發掘過程的信息採集記錄,除常規文字、測繪和影像外,要進行多階段三維數字掃描建模,精度不得低於5毫米。
考古發掘中要做好人工遺物和自然遺存採集工作,同時應重視對遺址所處區域現代自然與人文信息的蒐集;所有發掘出土遺物,都必須分類妥善保管,不得丟棄;應積極研究田野考古數字信息採集系統,運用多學科先進技術,探索更加快捷、高效、準確、全面的考古信息採集技術方法。
(四)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
考古單位在制定考古工作方案時,同時應制定考古發掘現場重要遺蹟保護預案、考古發掘現場出土文物保護預案、考古發掘現場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費用列入該項目總經費預算。
考古發掘現場重要遺蹟保護預案主要內容包括:重要遺蹟預判與分析、遺蹟信息採集與分析、遺蹟保存狀況與價值評估、現場保護與處理方法、出土環境(指文物埋藏環境和發掘工作環境)檢測與控制、複雜遺蹟的整體提取、實驗室清理與保護等。
考古發掘現場出土文物保護預案主要內容包括:出土文物預判及分析、文物保存狀況及埋藏環境評估、保存環境檢測與控制、分析樣品採集及檢測、現場臨時保護處理方法、現場提取、包裝與運輸、實驗室保護處理等。
考古發掘現場突發事件安全應急預案主要用於預防和應對發生於考古現場,影響人員、文物和設施(備)安全的突發事件,主要內容包括:安全防範制度和措施,預警、處置或搶救程式和方法、責任和保障落實等。
考古發掘現場應搭建臨時性保護設施和工作用房,配備水、電設施,監控設施,環境和衛生設施等。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後,發掘單位應對發掘現場及時保護處理,提出保護、展示建議。對於暫時不具備展示條件的遺蹟,立即採取臨時性保護措施。大遺址管理機構根據保護展示建議,組織制定保護與展示方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後的現場妥善處置進行督促和檢查。
(五)考古發掘現場組織管理與環境建設
考古發掘現場應加強工作場所的環境建設,積極創造人性化的、良好的工作環境,規範管理,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考古發掘現場應邊界清晰,圍合和出入引導等設施安全,標誌醒目,標示清晰。除保護設施和工作用房外,發掘現場應設定人性化的環境和衛生設施,要求整潔和衛生。現場各類工作人員,尤其主要業務人員著裝應分類明顯、整齊一致。
加強考古發掘現場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類規章制度,細化各項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同時,應將其製作成標牌等,在顯要位置公示或懸掛,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
(六)考古資料整理與保管
考古單位應系統整理田野考古資料,按要求及時完成年度考古報告和考古專刊等的編寫出版。考古單位要及時總結不同類型大遺址考古的理念、方法和技術,推動考古學科的發展。資料整理中要注重不同學科的結合,全面科學地利用多學科成果促進考古科研水平,解決重大學術課題。
考古發掘出土的各種文物標本,須及時登記、保護處置、入庫,並注意選擇使用合適的包裝材料,創造適宜的保存環境。對於易劣化的、脆弱的文物,應及時交由文物保護專業人員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大遺址考古所獲科研標本,應全部保存。已鑑定的人類遺骸、動植物標本等,整理、拼對後剩餘的陶片、瓷片、磚瓦等,均應全部收存。對於數量較多、品類重複的標本,可通過交流或交換,用於國內相關科研機構和教育機構的研究、教學。
大遺址考古資料歸國家所有。所有紙質資料必須電子化,紙質和電子資料一式兩份,分別由考古單位和大遺址管理機構妥善保管,完善相關保密制度。應設立專門的考古資料保管部門和資料整理場所,制定相關制度,確保考古資料和出土文物的安全。考古資料應及時完成數位化工作,建立大遺址考古資料資料庫。資料庫要保證其安全性,及時備份,並做好保密工作。田野考古資料要及時納入大遺址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六、公眾宣傳
(一)應高度重視大遺址考古工作的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工作,應嚴格按照《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的規定,考古項目結束三年內必須發表報告或簡報。應從考古學研究和遺址保護的角度,完善考古報告的內容、體例,實現圖、表、文字等各類記錄方式的標準化,積極探索多媒體和電子出版物等成果形式。
(二)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建立公眾考古相關制度,尊重廣大公眾對考古和文物保護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自覺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在取得較為重要的考古發現,並對其性質內涵有初步結論時,應及時、主動地將考古信息向社會發布,提高公眾參與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考古單位應創造條件促進考古工作成果社會化,將開展公眾考古列入日常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對公眾開放考古工作過程,在確保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嚴謹而生動的形式與公眾開展互動,使公眾了解考古工作的過程和意義,增強文化認同感和自豪感,支持和參與大遺址考古和保護工作。使考古工作在服務公眾的過程中進一步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
(四)文物行政部門、大遺址管理機構和考古單位要廣泛採取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路多媒體、講座論壇、模擬考古、虛擬重建等多種方式和手段,普及考古與文物保護知識。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將出版科普圖書列入考古資料整理計畫,組織編輯出版相關考古科普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