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0.19
  • 實施時間:2001.10.19
為了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協助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監督工作。
二、省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五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省政府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計畫草案前,將計畫草案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
三、省人大財經委在對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應當對計畫編制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省政府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初審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省人大財經委反饋。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大財經委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進行審查,並提交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五、省人大財經委對年度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的審查重點是:計畫編制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體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安排好重點建設,合理利用資源,有利環境保護,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等要求。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批准計畫的決議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省人大財經委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七、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由省政府編制計畫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除特殊情況外,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省政府應當向當年10月底前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請審查批准。五年計畫調整方案,省政府應當在計畫執行的第四年年底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省政府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計畫調整情況,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計畫調整方案前,將計畫調整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同時提供有關材料,並就調整的主要內容和調整事由進行說明。省人大財經委負責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
八、省政府應當在當年8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計畫上半年執行情況。省政府應當在五年計畫的第四年的上半年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五年計畫前三年的執行情況。
當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政府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
九、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省政府的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計畫安排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聽取省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監督。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向省政府有關部門了解經濟運行情況,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交省政府研究處理,並將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十、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定期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年度計畫上半年和全年執行情況的匯報,並可以通過視察、調查、檢查、經濟形勢分析等方式了解計畫執行情況,對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省人大財經委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檢查時,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況的材料。
十一、對使用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的重大建設項目,省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十二、省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材料,並派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十三、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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